江苏,张大妈带小孙子逛超市,在水果区挑拣时把手机落下,结账发现手机不见,她把孩子一放,就往水果区狂奔,途中经过日化区,因跑得太急没留意脚下,不慎滑倒,被查出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张大妈觉得超市地面滑且无警示标识,要求超市赔偿21万,最终的判决结果令人意外。 本信息来源于:逐浪新闻、半岛晨报的报道 事发当天,张大妈带着小孙子去超市采购,想着给家里添点新鲜玩意。 一进超市,张大妈拉着小孙子先来到了水果区,挑着挑着,张大妈就顺手把手机搁在了旁边的货架上。她想着等挑完水果再去拿手机,反正也不会跑。 可挑完水果,张大妈又带着小孙子在超市里转了转,买了些日用品,等来到结账的地方,张大妈一摸口袋,坏了!手机不见了! 这手机对她来说可重要了,里面存着家人的照片,还绑着银行卡,这要是丢了,麻烦可大了去了。 张大妈也顾不上小孙子了,把他往旁边一撂,撒腿就往水果区跑,跑到日化区的时候,意外发生了。 张大妈脚下一滑,摔在了地上,这一摔,可把她摔惨了,感觉骨头都要散架了,她想爬起来,可试了几次都没成功。 最终经过检查,张大妈被诊断为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还构成了十级伤残。 张大妈躺在病床上觉得,自己之所以会摔倒,就是因为超市的地面太滑了,而且还没有警示标识。要是超市能提前做好防范措施,她也不会遭这份罪。 于是,张大妈决定起诉超市,并要求超市赔偿她21万。 超市接到传票后,他们指出超市的地面是做过防滑处理的,而且平时也经常打扫,根本不存在地面滑的问题。张大妈之所以会摔倒,完全是因为她自己跑得太急了,没注意脚下。 超市这边呢,接到起诉后觉得挺冤枉。他们说地面是防滑的,平时也经常打扫,不可能存在地面滑的情况。而且张大妈是自己跑太快,没注意脚下才摔倒的,跟超市没关系。 审理时,法院还查看了超市监控录像,发现张大妈摔倒时地面确实没有明显水渍或其他异物。 但也注意到超市日化区货架摆放比较密集,通道相对狭窄,张大妈在匆忙奔跑过程中,可能因为视线受阻或注意力不集中而摔倒。 从法律角度看,根据《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超市作为经营场所,有义务保障顾客在超市内的人身安全。如果超市没有尽到这些义务,导致顾客受伤,就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本案中,超市地面并没有明显水渍或异物,也设置了基本防滑措施。张大妈摔倒更多是因为自己匆忙奔跑、注意力不集中导致。 根据民法典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虽然超市地面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存在一些湿滑的情况,但张大妈作为成年人,在奔跑过程中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这才是导致她摔倒的主要原因。 所以,张大妈自身存在较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超市虽然尽到一定安全保障义务,但货架摆放和通道设置存在一定不合理之处,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张大妈自己担85%责任,超市担15%,赔偿3万多。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有人觉得判得公平合理,张大妈自己不小心,就该承担主要责任,也有人觉得超市多少还是有点责任,毕竟地面湿滑是个客观因素。 不管怎么说,对张大妈来说,这伤痛和损失,可不是这3万多块钱就能弥补的。 您对这件事有什么看法呢?是觉得张大妈自己太大意,还是觉得超市应该承担更多责任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