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延吉,一男子盯上了医院里两类特殊安眠药,在黑市有需求,便想出了一条“生财之道

洋仔说法 2026-02-10 21:42:51

吉林延吉,一男子盯上了医院里两类特殊安眠药,在黑市有需求,便想出了一条“生财之道”,在跑腿群发布“生意”:用骑手们的身份证,去医院大量代开阿普唑仑、佐匹克隆等安眠类药物,由其高价转卖。有三名骑手觉得来钱容易,动了心,便反复操作,成了稳定的“供货员”。三名骑手以为这只是钻了医院管理的空子,赚点跑腿差价,没想到涉嫌贩 毒。结果,三名骑手均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刑。   2021年,陈某刚得知,一些医院凭医生处方可以开到阿普唑仑、佐匹克隆等药物,他更知道,这些能帮助人镇静、催眠的药品,在某些“圈子”里有着特殊的“需求”,能卖出比医院售价高不少的价格。   巨大的利润差,让他动了心思。   然而,一个人能用自己的身份证开的药量是有限的,怎么能搞到更多药呢?陈某刚想到了自己熟悉的领域跑腿。   他混迹于本地的一些跑腿员、骑手微信群,这里聚集了大量需要灵活找活干的人。   他在群里发布消息:“长期收药,阿普唑仑、佐匹克隆,价格好谈,提供身份证挂号就行。”   消息简单直接,瞄准的就是那些想利用空闲时间赚点“外快”的骑手。   马某、卢某辉、马某义三人,正是在这样的微信群中看到了陈某刚的消息。   他们和陈某刚一样,日常穿梭于城市的大街小巷,对“跑腿”“代购”习以为常。   在他们看来,这无非是又一种“代买”服务:用自己或家人的身份证,去医院挂号、开药,然后把药交给陈某刚,从他那里拿到一笔“跑腿费”加“药钱”。   至于这些药最终流向哪里,选择了不去过问。   于是,陈某刚作为组织者和收购者,负责寻找销路并支付费用;马某等三人作为“下线”,负责提供身份证和跑腿劳力,从医院“代购”药品。   从2021年到2023年,在两年多的时间里,他们频繁出入延吉市的两家医院。   据统计,仅陈某刚一人,就向多人贩卖阿普唑仑2336盒、佐匹克隆1645盒,销售金额高达17万4千余元,他个人从中非法获利4万7千余元。   马某等三人也分别贩卖了几十到几百盒不等的药品,获取了数千元不等的“利润”。   法网恢恢,马某等人的违法行为终被发现,四人均被逮捕。   随后,检察院以 贩卖毒品罪对陈某刚、马某等人提起公诉。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七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法院指出,在案证据显示,陈某刚在跑腿微信群中招揽人员时,已明确指向收购特定管制药品;马某等三人作为具有正常认知能力的成年人,在长期、多次使用本人身份证专门开设并转售远超个人正常用药量的管制药品过程中,对行为的违法性应有明确认知。   马某等人收取明显不合常理的高额报酬,更进一步印证了其牟取非法利益的主观目的。   陈某刚以明显高于正常配药成本的价格收购药品后,加价转售给下游人员;马某等三人明知陈某刚收购目的非法,仍为获取高额“代购费”而多次提供药品,其行为均是非法交易链条中有偿转让毒品的关键环节,已经属于贩卖。   陈某刚、马某等人其所贩卖的阿普唑仑、佐匹克隆,属于国家明令管制的精神药品,在法律属性上即为“毒品”。   法院认为,陈某刚、马某、卢某辉、马某义明知是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均已触犯贩卖毒品罪。药品的来源是否正规,不影响其非法贩卖毒品行为的定性。   《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法院进一步指出,陈某刚提出犯意,通过微信群发布信息主动招募人员,提供收购资金和销售渠道,组织、指挥整个贩毒活动的进行,控制毒品的来源与去向,并获取绝大部分非法利润,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领导、主要作用,依法应当认定为主犯。   不过,马某等人,相较于陈某刚,三人的行为受陈某刚指使,在犯罪链条中处于被支配、辅助的地位,所获非法利益远低于陈某刚,所起作用相对次要,系从犯。   又本案涉及阿普唑仑、佐匹克隆两种管制精神药品,总计数量达数千盒,且全案销售金额高达17万余元,符合情节严重。   最终,法院判处陈某刚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判处卢某辉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判处马某义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   上述人员均同时被判处罚金。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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