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是不听话的代价!”重庆,16岁男生和3名高中同学深夜翻墙出去打台球,翻墙过程中不慎摔倒,男生当时觉得无碍,4人玩到凌晨6点才返回宿舍。回到学校后,男生跟班主任说自己腰疼难忍,学校第一时间将男生送往医院检查,后经鉴定,男生构成九级伤残。男生家长认为孩子是在学校出的事情,要求学校和3名同伴赔偿21万余元,可法院却给出了不同看法。 2024年4月的一天,陈先生突然接到学校老师打来的电话,说他家孩子小陈在学校摔了一跤,让他赶紧去医院看看。 陈先生匆匆去了医院,到了之后,从老师和小陈嘴里,大致弄清楚了事情的来龙去脉。 原来,16岁的小陈当时在一所职业高中上学,这孩子的心思压根就没放在学习上,正处于青春叛逆期的他,和宿舍3个室友商量,一起偷偷溜出去打台球。 到了凌晨,四个人趁着宿管老师休息了,悄悄摸到操场边上,打算翻墙出去。 可就在小陈翻墙的时候,意外发生了,小陈脚下一滑,整个人重重地摔在了地上。 当时,他坐在地上缓了好一会,其他3个人看到这一幕,都吓得不轻。 不过小陈随后说自己没啥明显不舒服的地方,还是打球要紧,4个人从操场防护网的一个破洞钻了出去,找了一家台球厅,一直玩到清晨6点才回学校。 可回到学校没多久,小陈就感觉腰部疼得厉害,实在受不了,就把这事告诉了班主任,学校得知情况后,第一时间安排了两名老师和一名学生,把小陈送到医院救治。 谁能想到,就这么一次看似普通的磕碰,竟然造成了严重后果,经过鉴定,小陈构成了九级伤残,算下来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加起来有21万多元。 陈先生觉得,儿子是在学校出的事,学校监管没做到位,就要求学校和当晚一起出去的三个学生共同赔偿这21万多元。 有人说,这跟学校有什么关系了,自己的孩子不听话,深更半夜,趁着老师偷跑出去,出了事情,能怪谁?父母没有教育好,一出事就弱化自己的责任,而去追究别人的责任,这种风气要不得。 但是也有人说既然家长把孩子交给了学校,学校就应该负责。 那么学生半夜偷跑出去打台球,不慎摔伤,学校是否需要担责呢? 如果摔伤是因他人过错(如学校未设置安全警示、地面湿滑未及时清理等)造成的,可以向责任方索赔。 如果摔伤纯属意外,无第三方过错,则损失由其自身或其监护人承担,不涉及向他人索赔或赔偿的问题。 法院查明学校通过常态化安全教育,已制定严禁攀爬护栏等规章制度,得知学生受伤后,学校第一时间安排两名老师及一名学生陪同就医,并通知监护人,充分履行了救助义务。 依据《民法典》第1200条规定:学校仅在“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时承担责任,而本案中学校已及时采取救助措施,无管理疏漏,因此无需承担责任。 换句话说,学校已经告诉学生不能做危险的事,也尽到了监督的责任,可学生还是偷偷去做,出了事就不能都怪学校。 另外,16岁的小陈已具备对翻墙行为危险性的基本认知,但其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执意违规,将自身置于危险境地,是导致受伤的最核心原因,法院认定其应承担主要责任。 3名同行伙伴,看到小陈违反校规翻墙,不但没有劝阻,在小陈摔倒后,也没有第一时间通知学校或者送他去医院,不过小陈摔倒后说自己没事,还坚持要去打球,这就让同伴们产生了误判,以为他真的没啥大问题,也就没用送他去医院。 三人没有尽到提醒义务,存在一定过错,但是过错很轻。 最终,法院判决3名同行学生各自赔偿小陈7000元,因3人都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赔偿责任由法定监护人承担,有个人财产的从其财产中支付。 《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不管是学生自己,还是学校、家长,都要重视安全问题,学生要遵守校规,不做危险的事,学校要继续加强安全教育和管理,家长也要多关心孩子,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安全意识。 对于此事,大家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