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通視》7日報導,這件訴訟是關於一位長者於1939年領養子女,過世後,領養子

东枝 2026-02-08 05:57:22

根據《通視》7日報導,這件訴訟是關於一位長者於1939年領養子女,過世後,領養子女可否繼承遺產?纏訟長達數十年。判決書中,法官引用了「大清律例」以及習慣,認定有收養事實。 報導分析,為何清朝已經滅亡100多年,但是「大清律例」依然可以在香港適用? 報導訪問一位香港立法會議員陳曉峰,陳曉峰指出,1939年發生的領養,當時的法律和香港現行法不一樣。1939年是根據「大清律例」領養,因此,領養之後可否繼承遺產?也是依照「大清律例」判決。 報導介紹,香港是實行「普通法」(Common Law)輔以成文法,全世界有英美澳加星馬等國都實行普通法,法德日則實行大陸法。大陸法著重法典,普通法則注重案例。 陳曉峰表示,這無關普通法和大陸法好或不好,因為全球三分之一的人口都適用普通法,如果做生意,會有共通的法律和語言,因此香港繼續沿用普通法,守舊創新。 普通法(Common Law,又稱英美法、習慣法),源自中世紀英格蘭,以判例法(Case Law)為基礎,強調遵循判決先例(Precedent),主要根據法院先例下判決而非成文法典。 大陸法(Civil Law)則可追溯於羅馬法,歐洲大陸多採用之,尤其是1804年拿破崙《民法典》以及1896年《德國民法典》,影響甚為深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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