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是带薪如厕的下场!”江苏苏州,某公司发现,一男员工在厕所一待就是4小时,最

运良说是非 2026-01-19 18:09:27

“这就是带薪如厕的下场!”江苏苏州,某公司发现,一男员工在厕所一待就是4小时,最少也要如厕1小时,一个月累计14次,次次如此,公司一看,既然你爱玩消失,那我就让你消失!接着就以旷工为由将其开除,男员工不服,说自己患有痔疮,消失期间是在厕所做护理,他走仲裁被驳回后,还不甘心,又闹到法院索赔32万。结局太意外! 李某2010年入职一家科技公司当工程师一干就是十几年。 2014年,他和公司签了无固定期限合同,也就是大家常说的铁饭碗。 按理说,这种资深老员工只要不犯大错,熬到退休没问题。 坏就坏在2024年,李某不知哪根筋搭错了,跟厕所较上了劲。 那年4月到5月,整整一个月,李某在26个工作日里,往厕所跑了14次。 在公司看来,这可不是正常的解决生理需求。监控拍得很清楚,李某单次在厕所滞留接近4个小时! 啥概念?半天班都在厕所里度过了。 领导找他,发微信不回,打电话不接,整个人就像人间蒸发了一样。 因为李某的岗位是工程师,随时得响应工作,他这一失踪,工作进度直接被拖慢。 根据公司2020版的《员工手册》,擅离岗位超时算旷工,半年累计3天就能开除。 对此李某也是签过字的,说明他知晓并认同规定。 公司一看表,李某加起来早就超了3天了,属于严重违纪。 于是,公司走了正规程序,通知了工会,一纸解聘书直接拍在了李某桌上:明天别来了,你被开除了! 李某这下老实了,但他心里那是一万个不服气。 到了劳动仲裁和法院,他说我也是有自己的苦衷的。我不是偷懒,我有痔疮!疼得受不了才躲厕所的。 为了证明自己,李某掏出了一堆证据:5月份老婆网购痔疮药的记录、6月和次年1月的住院手术单。 说你看,我没撒谎,我真病了。 法官看后发出两个“灵魂拷问”。第一,你4月、5月在厕所“闭关”的时候,为啥不跟领导说一声? 哪怕发个微信,说我痔疮犯了,请个假也行啊。但你没有,选择了静默失联。 第二,公司有带薪病假制度,你为啥不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的行为已经远远超出了正常生理需求的范围。 你说你有病,但你发病期间既不请假也不就医,偏偏在那一个月里疯狂占坑,这很难不让人怀疑是故意摸鱼。 而且,4月之前和5月27日之后,李某就没这毛病了,这时间点卡得也太巧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公司的规章制度要想作为处罚依据,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内容合法、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已经向劳动者公示。 案件中,员工手册是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李某签过字确认知晓2020版手册内容。 半年旷工3天开除在行业内属于合理范围。 如果公司没让李某签字,或者规定旷工1小时就开除,那这条法条就护不住公司,反而可能变成违法解除。 李某最大的败笔在于长时间滞留厕所,以及未履行请假手续。 单次近4小时、一月14次,这已经远远超出了人类正常的生理需求范畴。 在法律评价上,这种行为被认定为擅离岗位,属于实质性的旷工。 李某虽然有痔疮,后来也手术证实了,但他却不上报自己的情况。 法律讲究权利义务对等。你有病假权利,但你有告知义务。你不说,公司就默认你在岗。 当你长时间消失且失联时,公司无法判断你是生病还是偷懒,只能按旷工处理。 李某拿出的购药记录和手术记录,时间点都在4月、5月之后,或者发生在解雇之后。 法官认为,不能用后来的病情,去解释之前的失踪。就像你不能因为今天感冒了,就说昨天没来上班是合法的。 一审法院直接判了:公司没毛病,开除合法! 李某不服,觉得自己委屈,32万的赔偿金一分没拿到,还要背个被开除的名声,这以后怎么混?于是他又上诉了。 到了二审,法官换了个思路。虽然从法理上讲,公司赢面很大,李某确实构成了旷工,制度也合法。 但考虑到李某毕竟是老员工,且确实后来做了手术,身体可能真有点状况,加上为了这点事纠缠下去对双方都是消耗。 二审法官当起了和事佬,搞起了调解。 最后,双方各退一步:公司不用赔那32万了,但出于人道主义,也为了彻底了结这事,公司愿意一次性给李某3万块钱补助。 《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单方解除需通知工会。公司在开除李某前,征得了工会同意。 这一步看似是走过场,实则是一票否决权。如果公司没通知工会直接开除,哪怕理由再充分,也会因为程序瑕疵被判违法解除,那时候就不是赔3万安抚金的事了,而是要赔32万赔偿金。 这案子最后就这么结了。 说到底,李某输就输在太把自己当回事,太不把规矩当回事。 职场不是家里,哪怕你真有病,走个请假流程也就是动动手指的事。 你选择玩消失,那公司就敢让你真消失。 对此,你怎么看? 关注@运良说法 学法律知识不迷路

0 阅读:161
运良说是非

运良说是非

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