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烟台,2男子共同性侵一女子后潜逃,期间,为了逃避法律追究,托人找到女子的闺蜜,以10万元好处费为条件,让女子闺蜜劝说女子接受赔偿撤案。女子闺蜜欣然同意,代表女子谈赔偿时,帮女子要了60万元,但向女子谎称只要了40万元。女子也没多想,又给了闺蜜12万元好处费,事后去撤案,未果后,又试图通过改变笔录的方式,撤案,结果悲剧了,被警方识破,与闺蜜所得钱财全部被没收,还双双获刑!(来源:裁判文书网、山东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据悉,2023年3月2日20时许,林某杰将女子王某儒约至王某忠的家中。 期间王某忠让牟某富、张某二人强行将王某儒的内衣脱掉,并要求牟某富摸王某儒胸部。 随后王某忠提出与王某儒发生关系,被王某儒拒绝后,便让牟某富解下皮带并套至王某儒颈部并让牟某富拽皮带。 因见牟某富未拽动,王某忠便自行上前拽皮带将王某儒拽倒在地拖到床边,要求王某儒为其口J。 王某儒当场表示拒绝,因随后被王某忠殴打、电棍电击,被迫为王某儒口J。 随后王某忠又强行与王某儒发生了关系,期间林某杰也强行与王某儒发生了关系。 根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王某忠、林某杰二人的行为不仅属于强奸他人,还存在第3款规定的加重情节,最少要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而牟某富、张某二人虽然没有与王某儒发生关系,但是为王某忠、林某杰的犯罪提供帮助,与王某忠、林某杰二人构成共同犯罪。 案发后,王某儒到公安机关报案,王某忠、林某杰得知后便立即潜逃。 陈某、郭某洋二人在明知王某忠、林某杰实施强奸犯罪的情况下,为帮助王某忠、林某杰逃避公安机关打击,由陈某亲自驾驶自己的车辆将二人从烟台送至郭某洋提供的湖北省故城县某某机械厂办公室内躲藏。 潜逃期间为逃避法律追究,王某忠、林某杰二人希望通过贿买方式换取王某儒撤销案件以逃避法律追究,遂联系张某莱、王某聪等人帮忙,并以10万元好处费为条件让王某儒的好友吴某燕帮助劝说王某儒接受赔偿撤案。 张某莱、王某聪、吴某燕等人欣然同意。 随后,张某莱一方面与林某杰的父亲林某辉等人筹措资金,另一方面与王某聪、吴某燕等人根据王某忠、林某杰的安排极力劝说王某儒接受赔偿并到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王某儒在众人的劝说下最终同意到公安机关撤案,并委托吴某燕代理自己与王某忠、林某杰一方协商赔偿事宜。 吴某燕与王某忠、林某杰一方以60万元赔偿款达成一致。 而吴某燕为从中获利要求张某莱、王某聪等知情人员隐瞒真实赔偿金额,告知王某儒以40万元达成一致,并给了王某聪6.5万元。 王某儒收到40万元赔偿款后,便根据王某忠、林某杰的要求到公安机关撤案。 在刑事案件中,当事人是否可以撤案,需要根据案件的性质分为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两种情况,结论截然不同。 如果是自诉案件,当事人可以撤案,但是如果是公诉案件,因公诉案件不仅涉及个人权益,还涉及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当事人是不能直接撤案的。 因而王某儒并没有成功。 随后,王某忠、林某杰再次要求王某儒以更改报案笔录的方式否认被二人侵犯的事实,并联系孙某帮忙。 孙某教授王某儒如何到公安机关更改笔录内容,随后王某儒主动到公安机关要求再次制作笔录,并根据孙某教授的内容作伪证,结果被警方识破。 王某忠、林某杰、牟某富、张某四人最终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被另案处理。郭某洋以及林某杰父亲林某辉也被另案处理。 而《刑法》第30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孙某、王某聪、吴某燕、张某莱4人以贿买的方法指使他人作伪证,也构成了妨害作证罪。 法院审理后,考虑到孙某、王某聪、吴某燕、张某莱4人均认罪认罚,没有犯罪记录,羁押期间表现良好,吴某燕所得35.5万元违法所得全部退缴,吴某燕亲属退缴吴某燕代管的王某儒分得赃款剩余6000元,王某聪所得6.5万元违法所得也全部退缴,最终判决孙某、王某聪、吴某燕、张某莱4人犯妨害作证罪,刑期分别为10个月、6个月、6个月,5个月缓刑1年;吴某燕退缴的违法所得共计36.1万元、王某聪退缴的违法所得6.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王某忠、林某杰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王某儒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也构成了包庇罪,陈某明知王某忠、林某杰是犯罪的人而帮助其逃匿,也构成窝藏罪。 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王某儒犯包庇罪,拘役5个月,缓刑10个月,违法所得27.4万元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 陈某犯窝藏罪,拘役5个月,缓刑8个月。 这事你怎么看?

男菇凉就住在大海边
AI写的吧?内容颠三倒四病句太多,啥叫“王某儒被迫为王某儒口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