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时当牛马,年底还要当猴,谁乐意啊?”深圳,一公司要举办年会,公司领导遂指定一员工上台表演脱口秀,员工不愿,公司领导认为他不给面子,竟直接将其开除了,如何评价此案? 年底了,打工人最纠结的除了年终总结,恐怕就是公司年会了。 有人在年会上盼着能抽奖拿福利,有人却被强制安排表演节目,推也推不掉。深圳的小明就遇上了这样的糟心事——领导让他在年会上说脱口秀,他如实拒绝后,竟然被公司开除了! 小明在这家公司干里多年。年会前,一位领导找到他表示:“你平时挺幽默,年会来段脱口秀助助兴!” 可小明因为性格比较内向,不想上台表演,便直接拒绝了领导。 不曾想,领导当场变脸:“大家都积极参与,就你特殊?不给我面子是吧!” 几天后,小明就收到了HR递来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理由为“不服从安排、旷工”。 小明瞬间懵了,他觉得自己兢兢业业为公司工作,到头来就因不表演节目被开除,这也太不合理了! 事后,小明果断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那么,小明的诉求会得到支持吗? 这就需要我们解答两个问题:1、公司能强制员工参加年会表演吗?2、拒绝非本职工作,被开除又是否合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公司安排的任务需要同工作职责相关,或双方协商一致。 年会表演既不是小明的本职工作,也不是公司运行的强制性活动,小明当然有权利拒绝。 再者而言,解除合同理由中的“旷工”,这根本就是无稽之谈! 小明正常打卡上班,只是没参加年会排练,怎么算旷工呢? 《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开除员工必须有合情合理合法,且有相应的证据。 显然,公司的这种没事实没理由的解雇行为,妥妥地违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给予2倍赔偿金。 最终,这个案件经过仲裁、一审、二审,认定公司的行为违法,遂判决公司向小明赔偿。 很多公司觉得“员工就得听领导的”,把“给不给面子”当评判标准,这无疑是职场歪风。 要知道,职场讲的是规则和法律,领导的面子不能凌驾于员工权益之上。 小明遇到的这种事并非个例,很多打工人都遭遇过类似的“人情绑架”。但大家得清楚,劳动合同是平等的约定,员工从来不是领导的“附属品”,没有义务为了“给面子”,而牺牲自己的权益。 对企业来说,管理也绝非靠强制施压、人情裹挟,能站稳脚跟的企业文化,终究是要以尊重员工意愿、保障员工权益为根基的。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