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贵阳,一老人因忘关小电炉引发大火,损失惨重。老人的女儿却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责任,因为烟感器报警3次,物业工作人员手动关了2次。而且下午1点多起的火,直到4点多女子才接到通知。女子认为物业管理不当,所以应当承担损失。(来源:百姓关注) 据悉,陈女士家住某小区48楼的超高层,是个三室一厅的大房子。当初装修时因为担心改动消防设施担责,所以特意保留了开发商安装的烟感器,家里总共有五六个。 事发当天上午10点多,陈女士家的老人打开小电炉热东西,结果忘记了这事儿,转身去隔壁楼看孙子去了,结果可想而知,家里被烧了起来。 下午4点多的时候,物业工作人员突然给陈女士打电话,说家里着火了。当陈女士赶到时,火虽然灭了,但家里也烧得漆黑一片,家具等烧毁不少。 事后陈女士去物业处询问是否听到烟感器报警,物业工作人员查询了下烟感器的报警记录,发现在下午1点46分、2点23分、2点44分有三次报警,可是前两次报警竟然被物业工作人员给关了。 陈女士对此十分生气,如果物业能早点通知,说不定损失会减少很多。而更让陈女士生气的是,在她向物业公司讨要说法时,物业全程回避,还趁乱把陈女士家的五六个烟感器全拆了。 陈女士认为物业是要销毁证据,于是立即进行了阻止。目前,陈女士决定走法律途径维权。 从案情来看,这起事件的主要责任肯定是陈女士家里的老人,所幸火灾的危害范围不大,否则至少是刑事处罚。 但即便没有刑事处罚,陈女士家的老人也要受到行政处罚。 《消防法》第64条第2项规定,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既然确定了陈女士家是有责任的,接下来就要确定物业公司的责任了。 按照陈女士所说,其家中安装了五六个烟感器,而且火灾发生时,烟感器是有报警的,但前两次报警被物业工作人员给关了。 如果陈女士所说属实,那物业公司肯定是有责任的。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内的管理者,是有义务对小区内能威胁到业主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事物进行排除。 《民法典》第942条第2款规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因此,物业公司前两次关闭烟感器报警的行为,属于怠于履行职责。 至于双方各自的过错占比多少,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综合判断。 既然现在物业不主动承担责任,还拆了烟感器打算毁灭证据,那这事就必须和物业硬刚到底,要让物业承担其应有的责任。 当然,物业公司除了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外,还需要承担因未及时报警,所产生的行政处罚。即行政拘留10~15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最后,作为高层建筑群,这个安全问题一定要十分重视,香港宏福苑大楼火灾事件让161人失去了生命,甚至还牺牲了一名消防员,这样的悲剧不能再重演。 如果物业公司仍不能正视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建议陈女士小区的业主可以将这种没有责任心的物业给换了。 对此,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