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女子去洗浴中心洗澡,执意要带着2岁的儿子去女浴室,前台员不同意,告知女子可

辨案析历 2026-01-09 18:03:09

浙江,女子去洗浴中心洗澡,执意要带着2岁的儿子去女浴室,前台员不同意,告知女子可以让男服务员带孩子洗。女子不服气,还反问前台:为什么非要为难一个带孩子的女人,去年带孩子来洗澡,都没人告知我有这个规定,今年怎么就不行了呢? 1月8日,李女士难得清闲,想着带2岁的儿子去家附近的洗浴中心放松一下。 出门前她还特意检查了随身物品,丝毫没意识到,她要把两岁的儿子带进女浴室会不会不合适。 到了洗浴中心前台,李女士报了洗浴套餐,正准备往里走,却被工作人员拦住了。 前台工作人员打量了一下孩子,非常客气的告诉她,不能带男孩进女浴室。 李女士瞬间愣住了,我儿子才2岁,啥也不懂,带进去怎么了? 她不是第一次带儿子来这里洗澡,去年带孩子来的时候,顺顺利利就进去了,也没人说不行,今年怎么就不行了? 前台耐心地跟她说明:这是店里的规定,也是为了保障其他女顾客的隐私。至于两岁儿子洗澡的问题,店里可以安排男服务员帮忙带孩子去男浴室洗。 这话却让李女士更不服气了,她反问前台工作人员:你们为什么非要为难一个带孩子的女人,我一个人带娃,把他交给陌生人,我怎么放心? 李女士觉得店家不近人情,明明去年都没问题,今年突然就不行,这不就是故意为难人嘛。 尽管如此,前台工作人员依旧保持着礼貌,反复解释到,他们主要是考虑到女浴室里都是女性顾客,带男孩进去,不管孩子多大,都可能会让其他顾客觉得尴尬,侵犯别人的隐私。 在前台工作人员的坚持下,李女士纠结了几分钟后,没再继续理论。 最终,她没再坚持带儿子进女浴室,默默带着孩子离开了洗浴中心。 从法律角度而言,前台工作人员的坚持是对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公共浴室的女浴区属于典型的私密空间,顾客在此进行的洗浴等活动属于私密活动。 即便李女士的儿子仅2岁,其进入女浴区仍可能对其他女性顾客的隐私造成侵扰,破坏她们的私人生活安宁。 洗浴中心作为经营者,负有维护场所内顾客隐私的义务,拒绝李女士带男童进入女浴区,正是履行该义务的合法行为,并非“为难”,而是对多数顾客隐私权的合理保护。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李女士与洗浴中心成立服务合同关系,洗浴中心除提供洗浴服务外,还负有提前、清晰告知场所管理规定的附随义务。 李女士提出“去年能带今年不能带”,反映出洗浴中心可能存在规则公示不及时、不充分的问题,比如未在团购页面、前台显著位置等提前告知“禁止男童进入女浴区”的新规。 洗浴中心虽拒绝入内合法,但洗浴中心若未履行充分告知义务,可能构成合同履行瑕疵,应承担相应的补救责任,如退款、给予李女士一定补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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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马空

牧马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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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9 18:26

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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