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男子发现相恋8年,准备结婚的女友劈腿,散布女友的不雅视频后坠楼身亡。事后男子父母难以释怀向男子女友等人索赔未果后,认为派出所不作为,在已经明知男子轻生的情况下,没有立即寻找、阻止男子,要求警方赔偿60万,法院这样判! 据悉,男子文某与女子李某相恋了8年之久,并打算结婚。 2022年7月10日,也就是在双方准备结婚前1个多月,文某从外地工作回到平时与李某同居的教师宿舍时,看到李某与男子赵某举止亲密。 文某怒不可遏,当场质问李某,而后见李某称赵某是自己新交的女朋友后与赵某发生抓扯。 事后,文某将送给李某的手机、首饰统统拿走并离开现场。 文某离开后,越想越生气向李某表示,要公布李某的不雅视频。 李某与赵某随即报警。 派出所介入后,联系到文某并让文某到派出所说明情况。赵某则用李某的手机与文某进行了沟通,双方达成私下处理的协议。 随后,赵某与李某在派出所等待文某。 怎料,当日19点10分许,文某还是通过电脑登录李某的聊天软件后,将李某的不雅视频发到了李某的工作群里以及多个贴吧。 派出所此时,再次通过联系文某,发现文某的电话已经关机。 20点5分许,文某的胞弟报警,称文某有自杀的倾向,并称文某在某酒店。 派出所安排一部分人在派出所等待、联系文某,安排一部分人前往某酒店寻找文某。 派出所民警到达某酒店,并没有找到文某,随后又通过逐层楼寻找、调取监控视频、在酒店周围寻找等方式找寻文某的踪迹,但是依旧没有找到文某。 随后,派出所民警将李某带到文某入住的酒店房间里,一方面看文某留在房间的电脑是否是李某的电脑;另一方面是想通过文某留在房间的电脑、背包寻找文某可能前往的地方。但是李某到达后,发现文某留在房间的电脑并非其本人的电脑。 9点左右,李某告知民警,文某通过微信转告自己,将自己的电脑放在某职工小区2栋14楼的楼梯间。 得知这一消息后,民警与李某等人立即前往某职工小区2号楼寻找文某。 到达该小区后,民警与李某等人先是逐层楼进行寻找,在查到第六层未发现异常情况后,便一同乘电梯到达14楼,在发现电脑后,民警又兵分两路进行寻找。一部分从14楼往下寻找,另一部分人从14楼向上寻找。 民警到达顶楼天台后,没有找寻到文某,后一民警在天台楼梯口用手电向楼下照看时发现2楼平台躺着一人,正是文某,立即拨打了120求救。 可悲剧的是,医生到现场后,发现文某已无生命体征。 白发人送黑发人!文某父母的心情可想而知,事后,认为如果不是李某不忠于爱情与赵某劈腿,文某也不会坠楼身亡,同时认为文某系在酒店坠亡,酒店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一纸诉状将李某、赵某还有酒店告上法庭,要求李某、赵某、酒店进行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赵某均不存在积极追求文某死亡后果或放任文某丙死亡后果的故意或过失,文某积极追求自身死亡的后果由此造成的各项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最终驳回了文某父母的全部诉请。 事情到此并没有结束,民事诉讼败诉后,文某的父母认为警方从文某的胞弟报警求助后,民警一直都未将文某轻生一事发在心上,未及时、有效,且在合理的期间安排相应警力,未采用专业方式、方法进行预测与防范、疏导、沟通及其相应常规措施,致文某在极度悲观无助、无奈、绝望的情况下殉情自尽,要求警方赔偿,遭拒后一纸诉状将警方告上法庭。 法院判了! 1、警方接到有人自杀的求助,有没有救助义务? 《人民警察法》第21条第1款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11条规定:对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迫切需要处置的紧急报警、求助和对正在发生的民警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处警民警接到110报警服务台处警指令后,应当迅速前往现场开展处置工作。对其他非紧急报警、求助和投诉,处警民警应当视情尽快处理。 第29条第1项规定:110报警服务台受理求助的范围:(一)发生溺水、坠楼、自杀等状况,需要公安机关紧急救助的;…… 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在接到有人自杀的紧急求助后,有迅速前往现场开展处置工作、立即进行救助的法定职责。 2、警方是否存在不作为?又是否该承担责任? 法院查明前述事实,认为人民警察在救助过程中,往往面临诸多复杂的情况,对此应当采取客观标准,如是否及时出警、是否采取必要措施、施救方式是否符合常理等来衡量人民警察是否履行法定职责或积极履行了法定职责。 认为在案证据显示,警方并不存在拒不履职、拖延履职的情形,文某父母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 同时文某的死亡与警方的履职行为之间也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综上,最终驳回了文某父母的全部诉请。 这事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