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男子正在家休息,突然收到自己爱车的报警,赶紧跑下楼查看,发现自己刚买了一年

韩胤案件 2026-01-06 22:06:47

上海,男子正在家休息,突然收到自己爱车的报警,赶紧跑下楼查看,发现自己刚买了一年多的新车,右侧整个车身被撞的面目全非。经过查看监控,发现是住同楼的一位残疾阿姨,开着自己的残障人专用车,连续4次故意撞向男子的车,事后,仗着自己残疾态度强硬。经鉴定,车辆损失超5000元, 男子不原谅不、不和解。网友:残疾是有原因的。 郭先生去年6月份刚搬到这个小区租房住,和他同一栋楼,住着一个残疾阿姨,但双方并不熟悉。 小区的地面划有停车位,但郭先生对小区的停车情况不太熟悉。 有时候他回家晚了,找不到车位,就把车停在楼下通道的一个公共停车位上。 而车头的前方,是那位残疾阿姨私自占用的“专属车位”。 之前,郭先生就因停在这里,被那位阿姨大早上的让保安把他叫醒挪车。 但保安证实,郭先生的停车位,影响不到阿姨的车正常进出。 但那位阿姨一直坚持说,郭先生停车的地方,是物业专门划给她的。 虽然她的车不停在那里,但她仍然坚持那个车位除了她谁也不能停车。 双方为此发生了好几次争执。 事发当天晚上,郭先生回家时,发现前后已经没有停车位,他只好再次把车停到了通道的这个车位上。 只是车头往前超了约摸有50厘米,但不妨碍车辆的进出。 结果,大清早的自己的新车 整个右侧面,被撞的坑坑洼洼惨不忍睹。 郭先生找到物业,经理表示,郭先生停车的地方,是七八年前,给那位残疾阿姨划的黄色禁停线区域。 但这是一个有6米宽的公共通道,而阿姨的残疾车只有一米宽。 加上郭先生的车停在那里,道路也绰绰有余,她的车通过完全没有问题。 物业还澄清,阿姨现在的车位并非专属,而是她私自占用的公共车位。 她还故意把小区的一块无障碍停车位的牌子,私自放到她的车位旁。 这些都没有经过物业同意,是她私设的。 物业还透露,这位残疾阿姨非常难缠。 本来物业专门为小区的残疾人车辆安排了一个车棚,和无障碍停车位。 小区的其他残疾专用车辆都停在那里。 原来这个阿姨的车也是停在那里的。 后来她称自己不方便,在物业没同意的情况下,把她的车移到了现在的公共车位上。 为了不让其他车辆停,她放了路桩,还把专用停车位的牌子,搬到了自己的车位旁。 郭先生也终于明白了,原来他现在停车的地方是公共车位。 后来物业在这里给那位残疾阿姨划了残疾车位,但她不认可。 而是擅自将离自己楼栋最近的一处公共车位,占为己有。 但小区为他划线的这个车位,她也占为己有,不让别人停。 郭先生搬到这里后经常在这停车,所以这位阿姨就不乐意了, 并故意撞坏他的车。 社区负责人也称,曾制止过她私占车位,但她说这里离家近比较方便。 小区的车位也基本能满足业主的停车需求。 邻居们也没人提意见,最后默认让她停在那里的。 但车位不是她的,空着的地方别的业主也可以停车。 撞车事故发生后,郭先生又生气又心疼。 这辆车他刚买了一年多,外观保养的还非常新。 事后他曾找到那位阿姨理论,但她的态度非常嚣张,称郭先生停车的地方,是物业划给她的。 还说她不是故意撞的,是因为郭先生的车挡了她的路。 社区介入后,老太承认是自己故意撞的。 郭先生认为,她仗着自己肢体残疾,不但故意撞了自己的车,还态度强硬。 因为车损超过5000元,郭先生报警,那位阿姨才慌了。 她主动找到居委会和社区,承认自己做的不对,要求和郭先生和解。 还老老实实的,把自己的残疾车,停到了物业设置的专用车位。 主动把私自占用的公用车位让出来,那块牌子也撤了,地桩也拔了。 经过多次调解,郭先生并未答应和解。 社区找到郭先生沟通,希望双方尽可能的和平解决此事,目前,郭先生并未答应。 有人认为,那位阿姨敢开车连着4次故意撞他人的车,既不尊重他人,也不敬畏法律。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残障不是为非作歹的保护伞和挡箭牌。 残疾人犯法,同样应该追究法律责任,承担相应责任和的后果。 《刑法》第275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故意毁坏财物行为,在达到一定程度后,需承担刑事责任。 残疾阿姨开车连续4次,故意撞向郭先生的车,经鉴定车辆损失超5000元。 属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行为,且数额已达到较大标准,若罪名成立,其将面临刑事处罚。 就算未达起刑点,按照治安处罚法,她也可能面临治安处罚。 法律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无论何人,故意破坏他人财物都可能触犯法律。 《民法典》第275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残疾阿姨私占车位,是小区公共通道,属于业主共有部分,并非其个人所有,她无权私自占用。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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