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咸宁,00后男子,在和女子聊天时,得知其丈夫出差。男子跨省赶到女子驻地,并约女子在酒店房间见面喝酒,期间还给女子带上一条合金项链。期间,男子强行将女子拖到床上要求发生关系,遭到女子强烈反抗。男子未得逞,又用手机偷拍女子下身赤 裸照片,在女子报警的情况下,男子才删除照片。一审,男子被判强 奸未遂,他提起上诉,辩称其只是猥 亵妇女,二审判了! 李某在丈夫出差期间,因无聊,找同事王某聊天,无意中透露了丈夫出差在外的事。 王某趁机在酒店开房,并约李某到房间喝酒,企图和李某发生关系。 李某万万没想到,自己一次轻率的赴约,竟成为了她一辈子挥之不去的噩梦! 李某(化姓)和王某因为工作关系相互有联系。 2024年10月,李某的丈夫去外地出差,她一个人在家心里空落落的,无聊中就找了一个熟人聊天。 王某因为和李某有工作上的关系,两人算是同事。 他们在闲聊时,李某无意中透露了自己丈夫出差在外的信息。 王某得知后,称第2天开车去找她玩,被李某当场拒绝。 她以为王某也就是说着玩的,根本没当回事儿。 毕竟王某是住在武汉市区,而她则在下面的县城,双方离得很远。 可她没想到,第2天下午,王某真的开车来到李某所在的县城,并在一家便捷酒店入住。 当天下午,王某找了个理由将李某约到了酒店房间。 其实,他也不敢确定,李某是否会赴约。 但李某还真的应约而来,两人在王某的房间见了面。 开始,两人正常聊天,并无其他行为,但期间王某给李某亲手带上一条合金项链。 结果,正是这一错误信息的传递,让王某对李某产生了误解。 他认为,如果两人只限于普通同事关系,李某不可能轻易接受他的项链。 之后,王某点了外卖,要了4个菜,和4罐啤酒,两人在房间喝起了酒。 李某在王某的劝说下,喝了两罐啤酒。 可她做梦也没想到,接下来发生的事,会让她后悔一辈子。 王某突然把她往床上拖,李某一看事不好,马上表示了反对。 但王某因为服用了药物,此时已经发作,他不顾李某的反抗,强行将她拖到床上。 李某大声呼救,希望有人听到, 也是为了让王某知难而退。 但当时并没有人听到她的呼救,绝望中她手脚并用,强烈的反抗,双方僵持了半个多小时。 过程中,李某的母亲打来电话,王某住手后,李某接起了电话,并趁机报警,致使王某最终没有得逞。 王某发现李某报警后,想抢下手机,但已经来不及了。 但王某非常坏,他用自己的手机偷偷拍下李某下身赤 裸的照片,想以此要挟。 幸亏李某发现,她抢过王某的手机,大声斥责,让他赶紧删除照片,不然还要报警。 王某担心不好收场,只好删除了照片,但他又给李某转账200块钱,企图制造某种假象。 王某要求李某收下转账,称只要她接收,自己马上离开。 李某拒绝,并声称再次报警,王某才让她离开。 李某在酒店前台,将王某送给她的项链交给工作人员并转交给王某。 当晚,李某5次报警,并因反抗手臂、胸部、脖子不同程度的受到损伤,后鉴定为轻伤。 王某被抓后辩称,自己仅对李某亲吻,不构成强 奸罪。 警方通过对李某伤情鉴定,以及王某的购药记录、聊天记录等,证实王某存在明确的强 奸预谋,和暴力胁迫。 只因对方强烈反抗而没有得逞,属于犯罪未遂。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王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关系,已构成强 奸罪。 对王某的辩解,法院不予支持。但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审,法院判决王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 王某不服并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王某手机中回复的照片,和事发当晚李某5次报警。 以及双方的陈述,包括证人证言,都可以证明王某强奸未遂的事实成立。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王某的上诉,维持原判,且为终审裁定。 案发后,有人指责李某本身存在问题,不应单独去酒店见男子,更不该接受人家的项链。 但接受邀约和礼物,以及共同饮酒,在法律上不等同于“性同意”。 本案中,李某呼救、反抗、报警、均表达了王某对其侵害,是违背了她的意愿。 根据《刑法》第23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王某携带预谋(购药、跨省赴约),以暴力拖拽李某欲发生关系,因李某强烈反抗、报警等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强 奸未遂。 王某虽未完成犯罪,但已实施暴力行为,仍构成强 奸罪,从轻处罚体现对“未得逞”情节的考量,但不免除刑责。 《刑法》第236条: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 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未遂的,参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案中,即使李某接受项链、饮酒,也不代表同意发生关系,法律明确“性同意”需明确且自愿。 王某偷拍裸照企图要挟,进一步印证其主观恶性。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