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镇江,一对老夫妻育有三个女儿,大女儿和小女儿早早出嫁,二女儿招了上门女婿。老两口把生意交给二女儿夫妻,还帮忙带孩子,可到了80多岁,老两口身患多种疾病,每月200元养老金不够花,便叫三个女儿商量养老事宜,结果没谈拢。无奈之下,老两口把三个女儿告上法院,要求共同承担赡养责任,最终法院这样判! (来源:鹊华视频) 王老先生和老伴儿,一辈子含辛茹苦拉扯大三个女儿。大女儿和小女儿长大后,都风风光光地出嫁了,各自有了自己的小家庭。二女儿呢,老两口想着以后能留在身边照顾,便给她招了个上门女婿。 婚后,老两口对二女儿夫妻那是关怀备至。他们把自己辛苦打拼多年的生意,毫无保留地交给了二女儿夫妻打理。平日里,二女儿夫妻忙生意,老两口就主动承担起带孙子的任务,把孩子照顾得妥妥当当,让二女儿夫妻能安心在外拼搏。 一晃眼老两口都80多岁了。岁月不饶人,他们的身体大不如前,每个月就靠着那200元的养老金,根本不够维持基本生活。 老两口看着自己这艰难的处境,心里十分发愁。他们思来想去,决定把三个女儿叫到一起,商量商量赡养费的事儿。毕竟,三个女儿都是自己身上掉下来的肉,如今自己遇到困难,她们理应伸出援手。 二女儿觉得,三个姐妹都是父母的孩子,赡养父母是大家共同的责任,应该平摊赡养费。可大女儿和小女儿却不这么想。 大女儿说:我出嫁后,家里的生意也没分给我,财产我也没得到多少,这赡养费我不该出这么多。 小女儿也跟着附和:就是,我也没分到什么财产,凭啥让我和大姐一样出钱。 老两口听了大女儿和小女儿的话,心里别提多难受了。他们没想到,自己辛辛苦苦养大的女儿,在赡养自己这件事上,居然会因为财产分配问题而斤斤计较。 三个女儿你一言我一语,各执一词,谁也不肯让步,商量来商量去,也没谈出个结果。 无奈之下,老两口起诉了三个女儿,他们想着,也许只有通过法律途径,才能解决这个问题了。 从法律层面来说,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这是明文规定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这就意味着,不管子女有没有分到财产,不管出嫁与否,都得承担赡养父母的责任。所以大、小女儿以未分财产为由拒绝赡养,这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 如果二女儿觉得判决不公平,她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过,上诉得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不然法院是不会轻易改判的。 从情感上来说,父母养大子女,小时候,父母省吃俭用,把最好的都留给子女;长大了,子女却因为一点财产问题,就不愿意赡养父母,这说得过去吗? 咱换位思考一下,要是自己老了,子女也这样对自己,那心里得多难受。所以子女们真的应该多想想父母的养育之恩,别因为一点利益就伤了父母的心。 我有个邻居,家里也有几个子女。老人年纪大了,身体不好,几个子女就商量着轮流照顾老人。虽然有时候也会有点小矛盾,但大家都能互相理解,互相包容。老人现在过得挺开心的,子女们也觉得尽到了自己的责任。我觉得这样的家庭氛围才是我们应该追求的。 从法律责任点来看,大、小女儿拒绝赡养父母,这明显违反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的规定。 老两口完全可以以这个为理由,起诉大、小女儿,要求她们履行赡养义务,给付赡养费。而且,如果大、小女儿有能力履行赡养义务而拒不履行,情节恶劣的,还可能构成遗弃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不过,在这个案子里,还没到这么严重的地步,但大、小女儿也应该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及时改正。 法院审理时了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考虑到二女儿在生意和财产方面得到的多一些,在判决时做了特别安排。 最终判决二女儿每月给父母500元生活费,大女儿和小女儿各给150元。以后老两口的医疗费,二女儿承担50%,大女儿和小女儿各承担25%。 大女儿和小女儿太不应该了,父母养大她们不容易,怎么能因为没分到财产就不愿意赡养呢? 父母含辛茹苦把子女养大,子女赡养父母是应尽的义务,不应该把财产分配和赡养责任挂钩。 从实际情况来看,二女儿在生意和财产上确实得到了老两口更多的支持,在经济上多承担一些赡养责任,既公平又合理,也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的对等。 赡养父母是子女不可推卸的责任,不能因为任何理由而逃避。 您对这件事有什么看法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