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管不到的地方就是小字部分!最近某车企把车带到了-50℃的地方去做测试,不管它成不成功都是好样的,毕竟这么低的温度,做这些测试也是为了后续的技术研发积累一些经验。但是,万万没想到的是,这么好的广告推广视频底下居然还有小字部分:“本视频所涉及的功能和配置并不代表实车搭载承诺,车辆实际配置、功能以销售门店交付车辆为准!” 这又是谁发明的什么操作?推广视频也发了,测试也准备做了,结果实车并不支持这些测试过的功能?那咱用这车去测试、推广的目的是啥?如果说,你只是去做科研的极限测试也没问题,你说清楚咱这次是过去做测试,不是测试这车,就不会有质疑声;但是,以推广这车的名义去做测试,结果测试这车的功能和配置不一定有,以门店的实车为准,这又是个什么意思?是不是企业的宣传视频怎么发都可以,只要底下有行刚好难以看见小字来免责就可以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该更明确,广告法应该明确企业推广的关键内容、重要信息必须要更醒目让消费者看得见、了解得清楚,否则应以欺诈消费者权益进行严厉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