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17岁女孩和17岁男孩认识十几天后,两人确定恋爱关系,女孩邀请男孩去自己家中居住,说好两人分房睡,可男孩坚持留在女孩房间,跟女孩发生了关系。事发后,女孩报警称男孩侵犯了自己。可男孩母亲却说:是女方主动邀请我儿子去她家居住的,我儿子没有任何暴力行为,两人在电梯里还有亲密行为,女孩是诬告。可法院判决结果令人意外。 2024年8月5日,17岁的小董接到女友丽丽的邀请,女友说为了给他庆祝生日,两人一起去郑州玩。 小董有自己的顾虑,自己在郑州人生地不熟,也没个落脚的地方,去了住哪里? 丽丽却说她都安排好了,小董可以住自己家,自己家没大人,没人管。 小董满心欢喜的答应了下来,收拾了行李,满心期待和女友的郑州之旅。 到了丽丽家后,原本说好的一人一个房间休息,可小董却留在丽丽的房间不肯离去,冲动之下,还跟丽丽发生了关系。 事发后,丽丽报了警,称小董不顾自己反对,侵犯了自己,小董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 小董的母亲得知自己儿子出事的消息,只觉得天都要塌了。 2024年7月,儿子在训练营锻炼时,认识了17岁的女孩丽丽,丽丽1米7的身高,体型偏胖,两人年纪相仿,有着共同的兴趣爱好,很快就确定了恋爱关系。 对于儿子谈恋爱一事,她原本也没过多在意,心想孩子大了,有自己的社交圈子很正常。 可不曾想到,从两人相识,到自己儿子出事,也就短短的十几天的时间。 事发当天,是女孩以给自己儿子庆生为由,主动邀请自己儿子出去的,连火车票都是女孩定的。 女孩明知道两人未满18岁,不能在许昌开房,就说带自己儿子去郑州的出租房住几天。 事发时是白天,两人没有喝酒,自己儿子也没有采取任何暴力手段,并且小区监控显示:两人在电梯里有亲密行为。 在自己儿子被拘留后,女孩还曾发信息留言说“好想你!” 在她看来,儿子和对方是恋爱关系,儿子并未采取暴力手段,强迫女孩发生关系,她坚持自己儿子是冤枉的,女孩是诬告。 有人说既然女孩讲了分房睡,男孩尊重女孩的意愿,两人分开,各住各的房间就好了,为什么一定要留在女孩房间,还跟对方发生了亲密关系。 女孩邀请男孩到自己家居住,但是并未同意两人可以发生关系啊! 很多家长都说让孩子多去外面,跟朋友玩玩,就害怕发生这种事情。 我弟弟谈恋爱那会,我都让他不要在外过夜,不要随意跟女孩发生关系,万一发生点什么,就说不清楚了。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说,该如何看待小董的行为呢?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邀请居住和性同意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有着本质的区别。 邀请居住只是给双方提供了一个共同相处的空间和机会,但是这并不等于女方同意与男方发生性行为。 性行为必须是在双方完全自愿、平等,并且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进行,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行为,可能会构成强奸罪。 女方之前有邀请男方居住等行为,但是并不代表她同意发生性关系。 最终,法院认为:17岁的丽丽虽然邀请小董前往自己家中居住,但是并不代表她同意跟小董发生性行为。 小董在丽丽明确表示分房睡的情况下,坚持留在女方房间,并不顾女方反对,违背妇女意志,强行跟她发生关系,这种行为构成了强奸罪。 也有人提出,事发时小董17岁,他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事发时小董17岁,因此他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只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小董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9个月。 对于这个结果,小董及其母亲都无法接受,小董选择了上诉。 小董原本有个美好的前程,据小董母亲讲,他去训练营锻炼,也是为了等年满18周岁后,为参军做准备,可这场悲剧的发生,已经改变了孩子的一生。 为人父母,要重视孩子的性教育,让孩子懂得去尊重他人,坚守底线,在面对感情和欲望时,一定要保持理智和和清醒,不要因为一时的冲动,付出沉重的代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