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女子在五星级酒店花13888元办了张自助餐畅吃年卡,每天都能去吃,平均一餐38元,仅限本人或亲友用,后来她要离开几个月,卡就闲置了,她把卡挂在平台上,按次卖,有人想吃就下单找她要二维码核销,女子卖出8单,挣了800多,没想到,酒店发现她的行为后,直接停了她的卡,女子这下不乐意了。 去年双12那会儿,庞女士在杭州一家五星级大酒店餐厅里用餐。 酒店的人给她推荐了一款自助餐年卡。这卡13888元,买后一年内天天都能来吃一餐,平均算下来38块一次。 庞女士寻思,喝杯咖啡的价格,就能吃顿正餐,很划算啊! 她平时工作忙,没空自己做饭。她以前在小饭店吃过一次就食物中毒,搞得上吐下泻,吓得她再也不敢随便下馆子。 在她看来,酒店自助餐干净又省事,这不正好解决她的烦恼? 于是,她掏钱买了卡。购买时页面上写着,这张年卡早中晚三餐都能用,每天随便挑一餐,但只能本人或亲友来消费。 庞女士用后还觉得挺方便,每次来,只要亮出那个每三分钟就刷新的二维码就行。要是带朋友,再加个签名确认就搞定了。 头两个月,她几乎天天往酒店跑,总共吃了79次。可到了2月底,她因为工作离开杭州了,卡就闲置下来。 这卡她自己用不上了,放着也是可惜,她就把卡挂在闲鱼平台上,按次卖,有人想去酒店吃一顿,拍下链接找她要二维码核销就行。 挂平台后,庞女士前后卖了8单,赚了800多块钱。 谁知4月17号这天,她突然发现卡出问题了。有个朋友想来吃饭,庞女士想截个二维码给他,却发现手机屏幕上显示“异常,无法使用”。 庞女士赶紧找餐厅经理问情况。经理却说:你在闲鱼上倒卖年卡,这违反规则了,所以卡我们停了。 这个说法让庞女士接受不了。她之前也在别的五星酒店买过餐厅月卡或多次券,从来没听说不能卖给别人。 她根本不知道这卡不能卖。以前买的券都能转让,过期了还能核销,怎么到这家酒店,就不行了? 庞女士觉得酒店的规则太死板了。 经理说,促销页面最底下写着规则呢,第5条就清清楚楚标着:本卡不找零、不兑现,限本人或亲友使用,杜绝二次销售。 庞女士这才去翻看页面,说当初买卡时她没往下拉,根本不知道这茬。 酒店方坚称规则早就公示了,餐厅经理还补充说,4月份之前就发现庞女士在倒卖。 为什么这么说?因为酒店的二维码每180秒刷新一次,买家在闲鱼上付完钱、等截图发过去,3分钟根本不够用。 有次客人投诉到酒店来了,说卡用不了,酒店一查才锁定是庞女士干的。 酒店陈经理强调,这不是故意设陷阱,是客人自己曝光的,酒店只是核实了信息。 庞女士可不买账。她心里火冒三丈,说酒店要是早说清楚规则,我肯定不会卖卡啊! 卖那8单她才收了800多块,可年卡花了13888元,算下来真是亏大发了。 酒店停卡后,让她签保证书,庞女士承诺不再倒卖才能继续协商。 但是,庞女士暂时没理这事。直到11月回杭州,她才再次上门找酒店理论。 11月28号,庞女士直接去了餐厅。酒店经理告诉她,卡虽然停了,但还能用,只要她承诺别再倒卖就行。 庞女士还是觉得,这卡是她的,她想怎么用就怎么用。 然而,酒店开出了一张账单,记录了她的消费次数,还说如果她带朋友来,朋友得付全价425元一位。 庞女士气得不行,以前带朋友,算在年卡里就行,现在这不摆明刁难人吗? 就在双方为这事来回争执不休的时候,酒店也没好脾气了,直接报警说庞女士吃霸王餐。 庞女士更委屈了,自己付了1万多块,结果被当贼一样赶?这太羞辱人了! 酒店方面倒有另一套说法。陈经理出示数据:4月17号停卡前,120多天里庞女士用了92次;11月底到12月12号,她又来了15次。 酒店说账单只是记账用,没真让她付钱,而且合同到期日是12月12号,之后她不该再白吃。 庞女士反驳:卡从4月停了,中间大半年没提供服务,这不算违约吗?她要求酒店补偿剩余次数。比如退一半费用,大约6944元。 酒店却提议延期到2026年1月30号,让她接着用。 庞女士很为,规则改来改去,现在又延期,这就是糊弄她。 最后,庞女士没接受酒店的方案。她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了情况,等着官方来处理。 那么,从法律角度,怎么看这件事? 《民法典》第496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酒店作为格式条款提供方,要做到两点。第一,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杜绝二次销售”等与自身权益密切相关的条款。 第二,详细说明对“亲友使用”的具体范围,以及“二次销售”的认定标准,如闲鱼转卖是否属于违规。 酒店没有在购卡前主动告知规则细节,导致庞女士误以为“未禁止即允许”,可能存在说明义务履行缺失。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欢迎关注@一案一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