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王某雅遇害案:凶手精神分裂症诊断三大作假疑点,每一个都直指程序与逻辑漏洞! 在成都27岁女子王某雅家门口遇害案中,凶手梁某滢的精神分裂症鉴定结论,从诞生之初就裹挟着巨大争议。这份被用来主张“部分刑事责任能力”的报告,并非简单的“程序瑕疵”,而是从依据、病史到行为逻辑,都布满了指向“人为量身定制”的疑点,让人不得不怀疑其真实性。 疑点一:诊断依据脱离医学本质,用生活琐事拼凑“患病证据” 精神分裂症的临床诊断,核心锚点是幻听、妄想、思维破裂等可观测的病理性精神症状,需结合专业精神检查、症状持续时长等医学指标判定。但本案的鉴定报告却剑走偏锋,将“大二辍学”“不通过中介租房”“与家人有矛盾”这类生活选择和人际纠纷,硬生生列为梁某滢患精神分裂症的依据。更荒谬的是,梁某滢当庭对这些“异常行为”的解释逻辑通顺——辍学是觉得学业无意义,自主租房是为了避开中介麻烦,这些完全符合普通人的决策逻辑,与精神分裂症患者的思维紊乱症状毫无关联。用非医学指标堆砌诊断结论,本质上是用主观臆断替代科学诊断,为“假性患病”铺路。 疑点二:既往无任何精神病史记录,患病说法成无源之水 精神分裂症作为一种慢性精神障碍,极少出现“突然发病、毫无征兆”的情况,患者往往有长期的症状演变过程,且大多留有就诊、用药或强制干预的记录。但本案中,梁某滢的父亲声称女儿“2020年起就有幻听、焦虑症状”,却始终拿不出任何实质性证据——既没有精神科的诊断病历、用药处方,也没有120急救送医、社区干预的记录,唯一的“佐证”不过是“买过安神药”“咨询过睡眠科”。要知道,安神药针对的是失眠问题,睡眠科也并非精神科,这些证据与精神分裂症诊断毫无关联。所谓“女儿拒绝就医”的说辞,更像是为“无病史记录”找的借口,而非患病的证明。一个从未被精神科确诊过的人,案发后突然被判定为精神分裂症,这一结论的可信度,本就站不住脚。 疑点三:作案全程的预谋性与可控性,与精神病人作案特征完全相悖 精神分裂症患者在发病期的攻击行为,往往具有随机性、无目的性的特点,大多受幻觉或妄想支配,比如因“听到有人要杀自己”而胡乱伤人,且不会刻意规避无关人员。但梁某滢的作案过程,却处处透着清晰的计划性和自控力:案发前长期在小区滋扰住户,案发时携带刀具精准避开保安,专门敲门挑衅王某雅;行凶时连捅十刀,目标明确且只针对被害人;行凶后跑回家中对母亲直言“必须把她弄死”,事后还能在法庭上清晰地推卸责任,坚称自己是“正当防卫”。这种“目标精准、行动可控、事后逻辑清晰”的表现,与“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所要求的“辨认、控制能力受损”状态背道而驰。一个真正受精神疾病支配的人,不可能有如此缜密的作案思路,更不可能在庭审中展现出如此强的自我辩护能力。 从脱离医学标准的诊断依据,到无迹可寻的既往病史,再到与病情完全矛盾的作案行为,梁某滢的精神分裂症鉴定结论,早已被重重疑点包裹。 这份报告究竟是科学诊断的结果,还是试图规避重刑的工具?12月19日的一审宣判,或许会给出答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