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荥阳,男子36岁还是单身一人,好不容易认识了43岁的姐姐,两人相聊甚欢,男子就对其展开疯狂的追求。觉得感情聊的差不多了,男子还拉着女子要领证,女子故意谎称户口本丢了,这才没能顺利结婚。不仅如此,女子还谎称她已经48岁了,想让男子知难而退,来个好聚好散。万万没想到,男子承受不了这突然的打击,认为自己被骗财又骗色,求助记者,女子这才说出她的真实年纪。网友:果然漂亮的女人最会骗人! 36岁的马先生实在委屈,他掏心掏肺谈恋爱,没想到对方连年龄都是假的。 他单身多年,好不容易遇上一个聊得来的“姐姐”,本以为是天赐良缘,没成想这场恋爱,从年龄到领证的借口,处处都是让他措手不及的“反转”。 马先生今年36岁,眼看着身边的朋友要么成家立业,要么儿女双全,自己却始终形单影只,心里难免着急。 家里人催婚催得紧,他自己也盼着能遇到个合心意的人,踏踏实实过日子。 前段时间,经人介绍,他终于认识了自称43岁的张女士。 初见时,马先生就觉得张女士性格爽朗,说话办事干脆利落,完全没有小姑娘的娇气,一点也不作。 两人聊起天来更是一拍即合,不管是兴趣爱好还是生活观念,都有着说不完的话题。 马先生心里暗自庆幸,觉得自己总算等来了对的人,于是毫不犹豫地展开了疯狂追求。 鲜花、奶茶、日常的嘘寒问暖,马先生恨不得把自己的真心都捧到张女士面前。张女士也没有拒绝他的示好,两人顺理成章地确定了恋爱关系。 相处的日子里,马先生越看越觉得张女士顺眼,他还暗自高兴:还是姐姐好,懂事体贴不矫情,跟她在一起太舒服了。 热恋了一段时间,马先生觉得感情已经水到渠成,便迫不及待地拉着张女士,提出要去民政局领证结婚。 他满心欢喜地规划着两人的未来,想着领证后就置办婚房,再一起出去旅个游,日子肯定越过越红火。 可让他没想到的是,张女士却支支吾吾地告诉他:我的户口本丢了,暂时领不了证。 马先生虽然有点失落,但也没多想,还安慰张女士。 可从那之后,他总觉得张女士对自己的态度变得有些冷淡,不像以前那样有说有笑了。 察觉到不对劲的马先生追问原因,张女士被逼得没办法,只好坦白:其实我不是43岁,我今年48岁了,怕你介意,所以一直没敢说。 这话一出,犹如晴天霹雳,狠狠砸在了马先生的头上。他怎么也不敢相信,自己心心念念的恋人,竟然连年龄都瞒着自己。 联想到之前领证被拒的借口,马先生越想越觉得不对劲,他觉得自己这些日子的付出都像个笑话,自己被张女士骗财又骗色。 马先生实在咽不下这口气,找来了记者求助,希望能讨个说法。 面对记者和马先生的质问,张女士这才说出了心里话。 她坦言,自己实际是1980年出生,今年45岁,最开始说43岁是想让自己显得年轻点,后来看马先生逼得紧,又故意说48岁,就是想让他知难而退,好聚好散。 张女士还表示:我跟马先生说我48岁的时候,他还说就喜欢姐姐,姐姐不作,我当时都不知道该怎么接话。 张女士并不是故意要欺骗,只是觉得两人年龄差距有点大,怕真的走进婚姻会有矛盾,所以才想着用这种方式让马先生主动放弃。 马先生却觉得,自己全心全意的投入感情,到最后连女友的年纪都搞不清楚,他这简直就是被耍了。 事情闹到这一步,两人之间的感情也彻底没了回旋的余地。 经过协商,马先生和张女士达成一致:把恋爱期间的各项账单算清楚,该谁承担的就谁承担,之后两人就此分手,互不打扰,再不纠缠。 从法律角度而言,张女士隐瞒真实年龄的行为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骗财。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张女士虽存在两次年龄隐瞒行为,但她隐瞒年龄的初衷是“想显得年轻点”或“让马先生知难而退”,并无证据表明其具有非法占有马先生财物的主观目的。 而且,马先生在恋爱期间支付的费用,属于情侣间正常的情感投入和赠与行为,是其基于恋爱关系自愿作出的处分,并非因年龄隐瞒产生错误认识而被迫支付。 从事实来看,双方相处期间感情融洽,马先生的财物支出是基于对恋爱关系的认可,而非被欺骗后的财产处分。 即便张女士存在不坦诚行为,也仅属于道德层面的诚信问题,未触及刑法意义上的诈骗犯罪。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马先生与张女士协商“清算恋爱期间账单”的做法具有合理性,但需结合法律规定区分财物性质。 恋爱期间的鲜花、奶茶、日常嘘寒问暖产生的小额支出,属于维系感情的一般性赠与,一旦交付完成,赠与合同即生效,马先生无权以“年龄隐瞒”为由主张撤销并要求返还。 若双方存在大额财物往来,马先生有结婚意愿,可基于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要求张女士返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