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放一辈子房子也是我的!”1993年,上海一富商花276万买6套别墅,因故离开

司马槑谈过去 2025-12-14 17:44:06

“我放一辈子房子也是我的!”1993年,上海一富商花276万买6套别墅,因故离开上海20年没有入住,不料回来后却发现房子住进了陌生人!开发商:以为你不住了,就又卖掉了…… 这叫什么?这就是典型的“一房二卖”。 在利益面前,诚信二字被开发商抛到了九霄云外。秦先生也是个硬茬,毕竟是当年能拿出几百万的大老板,哪里咽得下这口气?2013年,秦先生一纸诉状将房地产公司告上了法庭。 接下来的官司,打得那叫一个跌宕起伏,简直比电视剧还精彩。这也折射出咱们国家司法进程中,对于物权保护观念的不断进化。 一审法院的判决非常给力。法院认定,开发商违约在先,既然房子已经卖给第三方且无法追回(,那么开发商就必须赔偿秦先生的损失。按照2013年的市值评估,法院判决开发商赔偿秦先生共计1220万元。 这个判决,既惩罚了失信者,也保护了受害人的资产增值权益,大快人心。 但是,事情往往不会这么顺利。开发商不服,上诉到了中级人民法院。接下来的二审判决,可以说是给秦先生浇了一盆透心凉的冰水。 二审法院的法官认为,秦先生你自己也有错。你买了房子20年不来过户,不来管理,这属于“怠于行使权利”。言下之意就是:你自己都不上心,凭什么让法律完全保护你?最后,二审判决来了个大反转:秦先生只能拿到150多万的房款赔偿。 从1220万直接砍到150万,这中间蒸发的1000多万,不仅是钱的问题,更是对“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一底线的挑战。如果这个判决生效,那是不是意味着,只要业主长期不在家,开发商或者别人就可以随意处置他的房产,最后只要赔点本金就完事了? 这显然违背了老百姓心中最朴素的公平正义观。 秦先生当然不服,他选择了抗诉。这时候,检察机关介入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在审查后认为,二审判决存在严重问题。检察官指出,二审法院完全忽略了建银公司的过错,而且判决理由和结果自相矛盾,违背了实体公平。 哪怕秦先生有过户不及时的瑕疵,但这绝不能成为开发商“恶意转卖”他人房产的理由。过错和罪恶是两码事,不能混为一谈。 最终,在检察机关的抗诉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再审。再审的结果,终于让正义回归了原位:法院完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撤销了二审判决,恢复了一审判决处理方式。 也就是说,秦先生最终还是拿回了属于他的1220万赔偿款。 这起跨度长达20年的房产纠纷,虽然以秦先生的胜诉告终,但留给我们的思考却远没有结束。它暴露出的不仅仅是早期房地产市场的混乱,更有一种根深蒂固的“强盗逻辑”在作祟——那就是对他人闲置财产的觊觎。 很多人潜意识里觉得:你东西放着不用,那就是浪费,我拿来用用怎么了? 这种心态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就像前不久,浙江金华也发生了一件让人啼笑皆非的“鸠占鹊巢”事件。 金华的汪阿姨路过女儿闲置的别墅时,发现里面竟然透出灯光。报警进去一查,好家伙,一个陌生女子带着两岁的孩子,正舒舒服服地躺在主卧床上吹空调呢。面对警察和业主的质问,这名女子竟然理直气壮地说:“我是住这里的。” 谎言被拆穿后,她更是语出惊人:“实在不行,我付你房费好了。” 听听,这话说的多轻巧。在她眼里,擅闯民宅似乎只要给钱就能摆平。她甚至觉得自己挺委屈:我是看后门没锁才进来的,我看厨房挺干净,还打算买点菜长住呢! 这种人的脑回路,和当年那个卖掉秦先生别墅的开发商,何其相似?他们都缺乏对“物权”最基本的敬畏。在他们看来,“权利”是跟着“人在不在场”走的。你人不在,这房子就是无主的,我就可以占有,就可以转卖。 但这恰恰是法治社会最不能容忍的。 法律之所以存在,就是要告诉所有人:我的东西,哪怕我把它扔在荒郊野外烂掉,那也是我的。未经我允许,你动一下就是违法,甚至犯罪。 秦先生的案子,最后能通过抗诉翻盘,不仅是秦先生个人的胜利,更是中国法治进步的体现。它明确了一个信号:任何商业主体,都不能利用他人的疏忽来掩盖自己的恶意违约,更不能通过侵害他人权益来获取暴利。 至于那个在金华擅闯别墅的女子,警察蜀黍也没惯着她。根据《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轻则拘留罚款,重则要判刑坐牢。这可不是一句“付房费”就能解决的事儿。 这1220万的赔偿,虽然比起那4套别墅现在的实际价值可能还略有差距,但至少在法律层面上,给了他一个公道。 这事儿也给咱们提了个醒: 第一,房子这东西,买了就得赶紧过户。第二,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第三,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敬畏法律,敬畏产权。 秦先生的故事虽然是个案,但它像一面镜子,照出了那个野蛮生长年代的荒诞,也照出了如今法治社会的底线。咱们普通老百姓,虽然没有那20年不看房的底气,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勇气,任何时候都不能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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