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宜春,查勘定损员胡某,明知江某某虚构保险事故仍帮忙,两次骗保约123万元,还

梅姐说法 2025-11-27 20:48:49

江西宜春,查勘定损员胡某,明知江某某虚构保险事故仍帮忙,两次骗保约123万元,还收了54万元感谢费。事发后,胡某家属退赔54万元。一审法院认为胡某第一起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起构成诈骗罪,数罪并罚判5年有期徒刑,罚金5万元,还追缴违法所得、责令退赔。一审后,检察院抗诉,胡某也上诉。最终二审法院作出新判决。 2022年3月,胡某接到车险报案,联系“曾先生”(实为江某某)后,得知是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便立案。 这起案件一立案,胡某作为查勘定损员,本应秉持公正、严谨的态度处理案件,可后续发生的事却让人大跌眼镜。 同年4月,江某某称死者是外卖骑手亲戚,让胡某问赔偿金额。 胡某不仅照做了,还指导江某某准备材料。 收到调解书后,胡某心里其实也犯起了嘀咕,觉得这事有点可疑。 但他却没有深究,也没有向上级汇报,就这么稀里糊涂地促成了江某某第一次骗保。 这一次,江某某成功骗保519850元,还给了胡某22万“感谢费”。 胡某拿着这22万,心里不知道是喜是忧。 喜的是这钱来得容易,忧的是这事毕竟不光彩。 可贪婪的欲望还是战胜了理智,没过多久,他又陷入了更深的泥潭。 同年11月,江某某又来找胡某报案。 胡某心里清楚,江某某这是又想骗保。 但他还是没有拒绝,依然为其立案上传材料。 这一次,江某某再次得手,骗保710002元,又给了胡某32万。 两次骗保,两次收钱。 终于,案发了。 胡某心里害怕极了,思来想去,还是选择了投案自首。 案发后,胡某的家属退赔了54万。 一审法院认为: 胡某第一起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起构成诈骗罪,数罪并罚判5年有期徒刑,罚金5万元,还追缴违法所得、责令退赔。 可检察院却不这么认为,他们提出了抗诉。 检方觉得:胡某的两起行为都应该算诈骗罪共犯。 而胡某,也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了上诉。 这就形成了激烈的争议,各方都有自己的立场。 从法律层面来讲,咱们先说说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诈骗罪的区别。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审法院觉得胡某第一次收钱的时候,主要是利用了自己查勘定损员的职务便利,为江某某谋取了不正当利益,所以认定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而第二次,觉得胡某直接参与了骗保行为,所以认定构成诈骗罪。 但检方抗诉认为,胡某在这两起行为中,都明知江某某是在虚构保险事故进行骗保。 他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为江某某立案、上传材料,是江某某骗保成功的关键环节。 而且他收的钱,不是单纯的受贿,而是和江某某一起犯罪后的利益分配。 所以,两起行为都应该认定为诈骗罪共犯。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胡某作为查勘定损员,对保险事故的真实性有审查的职责。 他在明知江某某虚构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还积极为其提供帮助,使得江某某能够顺利骗保。 他的行为已经超出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范畴,应该和江某某一起认定为诈骗罪共犯。 胡某投案自首,家属还退赔了54万,这些情节在量刑的时候有没有考虑呢? 刑法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胡某投案自首,说明他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所以在量刑的时候会适当从轻。 家属退赔部分损失,也表明胡某有一定的弥补损失的意愿,这也会在量刑时作为一个考量因素。 但即便如此,胡某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太大了,不能因为这些情节就完全减轻他的责任。 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胡某5年有期徒刑,罚金5万,责令继续退赔689852元。 胡某家属已经退赔了54万,是不是可以减轻胡某的刑事责任呢? 根据刑法规定,退赔损失只是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但不是必然减轻刑事责任。胡某犯罪情节严重,造成的社会危害大,所以不能仅因退赔就减轻责任。 如果胡某在第一次骗保后就停止,是不是就不会被认定为诈骗罪共犯了? 这也不一定,虽然第一次可能主要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但如果他明知江某某有骗保的意图,还继续提供帮助,即使只参与一次,也可能构成诈骗罪共犯,关键看他是否明知和参与程度。 【信息来源: 两起“离奇车祸”理赔超120万:2死者早已在家死亡,定损员伙同他人骗保收54万感谢费,后主动投案;法院判了 2025-11-25 08:33·新派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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