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7岁的小女孩带着弟弟下楼买东西,被曾有抢劫、强奸罪前科的60岁男子骗至花园

胡萝卜说法 2025-11-26 15:19:06

郑州,7岁的小女孩带着弟弟下楼买东西,被曾有抢劫、强奸罪前科的60岁男子骗至花园,随后对小女孩实施了猥亵行为。小女孩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男子赔偿35万元,并对其从严惩处。最终法院判决男子有期徒刑两年,同时驳回了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家属对该判决不予认可,检察院也认为该量刑过轻,于是提起抗诉。 2025年2月4日,60岁的殷某某带着自己两岁的小孙子在小区楼下玩耍。这时,他看到同小区7岁的彤彤正带着两岁的弟弟下楼,便上前询问他们去干嘛。 彤彤很有礼貌地说,爷爷,我要带弟弟去买零食,爸爸妈妈给了我钱。 殷某某曾因抢劫罪、强奸罪被判有期徒刑四年,2016年2月刑满释放,此次看到彤彤后眼睛一亮,说道,过来一起玩吧,我带你们去后面的小花园,那里可好玩了。 彤彤和弟弟一想有好玩的地方,便禁不住诱惑,跟着殷某某去了小花园。那里确实挺热闹,彤彤和两个小弟弟一起玩了起来。不一会儿,彤彤有点累了,就坐在椅子上休息。 殷某某看到后也过去挨着坐下,还夸奖彤彤又乖、穿的衣服又漂亮。彤彤听到后有些不好意思,家里人很少这样夸她。 后来,殷某某离彤彤越来越近,手突然伸向彤彤的下体。彤彤只顾着看弟弟,没留意他的动作,直到被弄疼才反应过来,吓得赶紧起身跑开。 彤彤知道自己被欺负了,立刻带着弟弟回家告诉母亲。母亲早就听说殷某某有犯罪前科,结合女儿的描述,认定殷某某对女儿实施了侵犯,当即报了警。 民警到场后进行了询问,殷某某对自己的猥亵行为供认不讳,加上彤彤对事发经过描述清晰,他无法狡辩,随后被警方抓获。 彤彤回家后情绪大变,极度害怕陌生人,甚至不敢出门。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严惩殷某某,并提出35万元的经济赔偿。令人气愤的是,殷某某的家属不仅没有道歉,还多次在小区内挑衅彤彤一家。 2025年11月6日,案件一审判决,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殷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同时驳回了家属的经济赔偿请求。 家属认为判决量刑过轻,殷某某有抢劫、强奸前科,此次再犯主观恶性大,62岁的他刑满释放后仍有再犯可能,必须严惩才能起到教育作用。检察院也认同这一观点,认为一审量刑畸轻,支持家属的抗诉申请,正式提起抗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 网友们也纷纷表示,这类有前科且屡教不改的行为人,不能从轻处罚,否则会对社会造成潜在危害,应依法严惩以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一、殷某某猥亵7岁女童的下体,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女童家属及检察机关均认为量刑过轻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殷某某的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且存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有强奸前科、再犯”的恶劣情节,符合“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升格条件,一审仅判2年未充分考量从重情节,故家属和检察院认为量刑不当。 二、检察机关认为一审判决量刑过轻,未在一审庭审中提出量刑异议,后续通过抗诉程序主张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检察院一审未提量刑异议不代表放弃监督,其经审查认定一审量刑明显不当,依据该条款提起抗诉,是履行法律监督职权的体现,符合刑事诉讼程序规则。 三、女童被猥亵后,家属向法院提出35万元赔偿诉求,该诉求未获一审法院支持。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仅支持“物质损失”赔偿,家属35万元诉求多涉及精神损害赔偿,且无充分物质损失凭证,超出法定赔偿范围,故未获法院支持。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素材来源于:热度新闻2025年11月26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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