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具备稳定共同生活基础(如长期同居、经济互助、情感依赖)的婚前同居关系,可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家庭成员关系”。同时将精神虐待(长期辱骂、冷暴力、人格贬损等)纳入家庭暴力范畴,打破此前只保护登记婚姻的局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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