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女子在网上平台预约“一口价”网约车前往机场乘机,支付了41.02元。谁知路途中,司机以路线变更为由,要求她私下额外支付10元绕路费。女子当既拒绝。司机将女子送到机场后,在女子准备取后备箱行李时,司机驾车带走其行李,女子追车,他挑衅似停下再开走。女子报警并向平台投诉,可司机未将行李送回机场,却送到13公里之外的派出所,她赶飞机只能先走,出差结束继续对司机进行投诉。多方部门介入,司机傻了! 陈女士因出差需前往机场,在某出行平台选择“一口价”模式预约网约车,订单金额为41.02元,支付完成后等待司机接单。 不久后,涉事司机宋某如约抵达约定地点,陈女士顺利乘车出发,原本以为会是一场顺畅的行程,却在车辆行驶途中突发变故。 行驶一段距离后,宋某告知陈女士,说前行驶路线较平台规划路线多出数公里,要求陈女士私下额外支付10元“绕路费”。 这一要求让陈女士感到不解与不满,她认为自己已按平台规则完成费用支付,路线选择系司机自主决策,且平台未发出任何需额外付费的通知,司机单方面要求加价缺乏合理依据。 在与司机沟通中,陈女士明确表示拒绝支付该笔额外费用,她质疑路线是否真的存在绕路情况,且即便路线有变动,也应由司机自行承担相关成本,而非转嫁至乘客。 宋某遭到拒绝后,虽未再与陈女士争执,但全程态度冷淡,直至将车辆平稳停靠在机场指定下车点。 陈女士下车后正准备提取后备箱内的行李,未曾想宋某突然驾车驶离,这一举动让陈女士瞬间陷入错愕与焦虑。 她当即追赶车辆并高声示意司机停车,而宋某在前方不远处短暂停车后,并未打开后备箱,反而在陈女士接近车辆时再次加速驶离,其挑衅行为进一步加剧了陈女士的无助感。 考虑到机场周边车流密集,出于安全考量,陈女士不得不停止追赶。 行李箱内装有出差所需的工作资料、生活用品及每日必需的处方药,这些都是陈女士出差和日常生活必不可少的物品。 陈女士急了,她立刻报警求助并向平台投诉。 让陈女士失望的是,平台客服回应称,司机拒绝主动送还行李,要求其自行前往距离机场13公里的派出所领取。 眼看登机时间临近,陈女士没时间去派出所取行李。因工作安排无法改签机票,只能在焦灼中先行登机前往目的地, 抵达出差地后,陈女士接到警方通知,宋某在警方介入前已将行李送至派出所。 他说因陈女士拒绝支付额外车费不满,预将行李送至机场派出所,让她自取,却因迷路导致送错至13公里外的另一派出所。 警方在调查核实发现,宋某驾驶的营运车辆车牌号与平台登记信息不符,存在非法营运的违法行为,目前,宋某已被连车带人移交交警执法大队依法处理。 陈女士不仅平台投诉,又拨打了12345进行投诉。 11月21日,平台向陈女士作出正式回应,确认司机变更了营运路线,但经核实,该路线并未增加行驶里程,反而缩短了行程时间,不符合“一口价”调整条件。 因此宋某要求额外支付10元的行为不合理,平台客服与她沟通,让她与平台合作提供服务的第三方沟通赔偿。 陈女士明确表示不接受该方案。她强调,自己是基于对平台的信任选择下单,事前并不知晓该网约车属于第三方服务合作模式。 在她看来,无论司机是否为第三方合作方,平台都应承担起监管与服务责任,而非以“第三方服务”为由推卸义务。 平台已对宋某的账号采取封禁措施,第三方提出退还41.02元车费、补偿1500元的解决方案。 11月22日,她与第三方工作人员前往派出所领取了行李。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16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网约车平台公司作为承运人的法律地位,需对运营安全及乘客权益负全面责任。 本案中的平台作为聚合平台,虽实际服务由第三方服务商提供,仍需对入驻服务商的资质、车辆及驾驶员合规性进行审核,并监督服务过程。 司机宋某某擅自变更路线、索要额外费用、拒不归还行李等行为,暴露平台对服务商管理失职,未有效履行保障乘客权益的法定义务,需承担相应责任。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25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宋某以路线变更为由要求乘客私下支付额外费用,因乘客拒绝付费而驾车带走行李,导致乘客无法正常行程,构成“甩客”及报复行为。 他实际行驶路线与平台订单不一致,涉嫌故意绕道,此外,宋某某驾驶车辆车牌与平台登记信息不符,涉嫌“擅自利用承租车辆从事网约车营运”,进一步印证平台审核失职。 平台未有效履行资质审核、服务监督及安全保障义务,需对司机违法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您对网约车司机额外要车费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