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男子陪老板跑业务时,花360元买了条香烟送客户,没两天老板称客户觉得烟

梅姐说法 2025-11-21 16:42:10

浙江宁波,男子陪老板跑业务时,花360元买了条香烟送客户,没两天老板称客户觉得烟有问题给退回来了,男子为固定证据,又陆续从同家店买了4条烟,鉴定全是假的,可烟草局去检查,店里却一切正常! 陈先生跟着老板出去跑业务,晚上饭后大家去了KTV,老板让陈先生去买条烟送客户,陈先生就在KTV旁边的烟酒店,花360元买了条阳光利群,还顺便买了包别的烟,总共花了450元。 谁能想到,这烟后来竟惹出一堆麻烦事。 过了两天,老板气冲冲地找陈先生,说客户把烟退回来了,还质问他办事不力。 陈先生心里直犯嘀咕,自己明明是在正规烟酒店买的,怎么会有问题呢? 为了弄清楚情况,也为了给自己留个证据,陈先生分三次又到这家店买了四条同品牌的香烟,还让朋友拍了视频。 11月17日,经过鉴定,这五条烟全是假的。陈先生这下可气坏了,自己好心办事,却摊上这事。 可当烟草局去店里检查的时候,店家却一切正常,什么问题都没查出来。 店老板看到陈先生,不仅不认错,还说一直防着他,甚至质疑他敲诈。 老板娘也跟着帮腔,这让陈先生又委屈又气愤。 陈先生提供了买烟的视频,可烟草局却说证据不足,指纹鉴定也行不通。 店老板还坚称自己卖的是烟草公司的香烟,让陈先生去起诉。 陈先生表示自己一定会追究到底,可这事双方各执一词,真相到底是什么,一时半会还真说不清楚。 这烟到底是不是店老板卖的假烟,陈先生有买烟的视频,可烟草局却觉得证据不够,证据到底要达到什么标准才算充分呢? 陈先生觉得,自己有视频记录了买烟的过程,这五条烟也都鉴定是假的,而且都是在同一家店买的,这证据已经很充分了。 店老板却一口咬定自己卖的是真烟,还怀疑陈先生是故意找茬,想敲诈他。 烟草局认为,仅靠买烟的视频和香烟鉴定结果,不能直接认定店老板卖假烟,因为无法确定这些假烟就是从这家店卖出去的,有可能存在其他情况。 从法律角度看,根据烟草专卖法规定,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生产、销售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要是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要是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店老板真的卖假烟,那就违反了这些规定,要受到相应处罚。 陈先生作为消费者,买到假烟,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陈先生买了五条假烟,他有权要求店老板退一赔三。 可现在问题是,陈先生虽然有购买视频和鉴定结果,但烟草局觉得证据不够充分,这就导致陈先生维权有点困难。 陈先生已经尽力保留证据了,为啥烟草局还不认定店老板卖假烟呢? 这是因为法律讲究证据的完整性和排他性,虽然陈先生有买烟的视频和鉴定结果,但无法排除这些假烟是在其他地方买后,放到这家店的可能性,所以证据链还不够完整。 店老板质疑陈先生敲诈,这算不算是诬陷呢? 如果店老板没有证据证明陈先生敲诈,却公开这样说,这可能构成对陈先生名誉权的侵害。 根据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陈先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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