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权受到侵害,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争议焦点如下: 一

婚姻家事法观止 2025-11-21 05:38:30

监护权受到侵害,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争议焦点如下: 一、蒋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方某长期采取隐匿子女、编造信息、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及和解协议等行为,阻碍蒋某行使探望权,导致蒋某与婚生女小洁之间的亲子关系从和谐逐渐疏远。结合多份视频及录音证据显示,蒋某在执行期间仅能通过五次线上及一次线下短暂探视与孩子互动,远低于生效判决确定的探望频次,且小洁因长期缺乏母亲陪伴已对蒋某产生情感隔阂。方某作为直接抚养义务人,在明知蒋某多次跨省探视未果的情况下,仍持续实施阻挠行为,其主观过错明显,违法性突出。蒋某因长期无法正常行使监护权,持续承受与孩子亲情割裂的精神痛苦,该损害结果与方某的侵权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蒋某主张的3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额与侵权行为持续时间、损害后果严重程度及本地司法实践标准相符,未超出合理范围。方某关于“未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主张,与蒋某提交的客观证据及未成年人情感需求特性相悖,法院不予采纳。 二、方某是否应对蒋某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方某主观上具有阻碍蒋某行使探望权的故意,客观上造成蒋某为恢复监护状态而支出了必要的费用。蒋某依约跨省前往外地探望小洁,系基于生效判决确认的探望权及双方和解协议约定,但方某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致使蒋某滞留当地五日未能实现探望目的,直接导致蒋某为恢复监护状态而额外支出往返机票费用、住宿费用及合理交通费用,共计5166元。上述费用产生于方某持续违反协助义务的侵权期间,与侵权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综上,法院认定方某的行为构成侵权,判决其向蒋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针对蒋某为行使探望权而产生的费用,经逐项核算后,判决方某赔偿5166元。 天天读案例超话湖南曾律师lawyer z的法师修炼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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