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律谈情说法】 “有病”不等于无罪 朋友们,今天成都中院审理了一起令人心碎的案件,27岁的王某雅在自家门口,被同小区35岁的梁某某持刀杀害。许多市民自发前来,支持那位失去独女的母亲。 悲剧发生在2024年6月9日,梁某某在王某雅门口无故敲门滋扰,保安到场后,王某雅开门质问,双方发生争吵抓扯。随后,梁某某用事先准备的刀具,向王某雅头面部、胸部连刺十刀,保安见状上前制止无果,王某雅随之受伤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梁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对其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被害人母亲悲痛表示:“希望判处被告人死刑,精神分裂症不能成为躲避刑罚的借口。”据庭审旁听人员介绍,被告人梁某某认为自己是正当防卫,并否认自己有精神病史。 此案焦点在于,精神鉴定能成为“免死金牌”吗?我国刑法第18条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请注意,是“可以”,而非“应当”。这意味着法官拥有裁量权,关键要看,其作案时是否对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有认知,是否因精神病而丧失了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有病”不等于无罪,更不是免死金牌,可参考广东廉江叶德志案:叶德志持菜刀杀害祖孙三人,其中最小被害人年仅1岁11个月,虽然其被鉴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但因犯罪手段特别凶残、后果特别严重,最终被判处死刑,属于"罪行极其严重",故不予从轻处罚。 对于本案的最终判决,我们拭目以待;也希望悲伤的母亲坚强地走下去。最后还想说一句,对于生活中充满负能量和戾气的那种“垃圾”人,还是尽量远离,因为你完全无法预判,他下一步的行为会是怎样。
【李律谈情说法】“有病”不等于无罪朋友们,今天成都中院审理
瑶瑶快来
2025-11-20 23:2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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