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科不是“原罪”!包头刑满释放人员摆摊遭殴打反击,检方终认正当防卫 内蒙古包头一名刑满释放人员赵某,摆摊时因摊位被挡与张某起争执,遭张某三拳殴打后还手致其轻伤,民警认定赵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交检方,赵某不服质疑:“难道就因为我有前科,就不算正当防卫了吗?” 这事说起来特别让人揪心,赵某虽有过犯罪记录,但刑满释放后一心想改邪归正,为了撑起家里的生计,他凑钱买了辆二手小三轮,每天起早贪黑摆摊卖货,就想靠自己的双手踏实过日子,这份从头再来的勇气本就该被尊重。可谁能想到,2023年7月6日这天,一场无妄之灾突然降临。当时赵某正守着摊位招呼顾客,张某径直把自己的三轮车停在他的摊位正前方,硬生生挡住了进出的通道,顾客见状都摇摇头走了,生意瞬间就断了档。 赵某急得直跺脚,赶紧上前客气地喊张某挪下车,可张某不仅装作没听见,还摆出一副无所谓的态度。看着半天没开张的摊位,赵某实在没办法,只好自己动手把张某的三轮车推到了不影响生意的地方。可就是这个举动,彻底点燃了张某的火气。他猛地冲过来,一把揪住赵某的衣领,二话不说就往赵某脸上砸了一拳。赵某想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强忍着疼痛没还手,可张某却误以为赵某是怕了他,变得更加嚣张,紧接着又左右开弓打了两拳,嘴里还骂着各种难听的脏话。 更过分的是,打了三拳后,张某丝毫没有停手的意思,再次挥起拳头朝着赵某打去。这时候赵某再也忍无可忍,伸手一把捏住了张某的拳头。张某见赵某敢反抗,火气更盛,直接和赵某扭打在了一起。混乱中,张某不小心受了伤,后来经鉴定构成了轻伤二级。可让人没想到的是,民警调查后却认定两人属于互殴,赵某因导致张某轻伤,涉嫌故意伤害罪,并在2024年6月3日将案件移交给了检方审查起诉。 赵某得知这个结果后,心里又委屈又愤怒,他始终坚信自己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其实按照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的核心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止行为,且不能超过必要限度。从时间上来说,张某从揪衣领挥拳开始,到连续打三拳后仍要继续攻击,不法侵害一直处于持续状态,赵某的反击完全是在危险正在发生时进行的;从防卫限度来看,张某先动手且行为具有暴力性,赵某的反击只是为了制止对方,造成的轻伤结果也与张某的侵害强度相当,并没有明显超出必要范围。 反观故意伤害罪,核心是主观上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可赵某从头到尾都没有主动挑事的想法,他最初只是想维护自己的经营秩序,后来反击也是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完全没有伤害张某的主观意图。最关键的是,不能因为赵某有过前科,就戴着有色眼镜认定他“天生就有伤人倾向”,前科只能代表过去,不能成为否定他合法防卫权利的理由。 好在检方没有被表面情况误导,受理案件后,工作人员逐帧仔细查看了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还走访了现场证人,结合双方的伤情鉴定报告,召开了公开听证会全面核查情况。最终,检方明确认定赵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对他作出了不予起诉的决定。 这件事真的让人松了一口气,也给所有人提了个醒: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正当防卫的权利不会因为一个人有过前科就被剥夺。张某肆意挑衅、动手伤人在先,本就有错在先;而赵某即便有过过去,也有靠劳动重生的权利,更有在遭受不法侵害时保护自己的权利。检方的决定不仅还了赵某一个公道,更彰显了法律的公平正义——评判一个人的行为,看的是事实和法律规定,而不是过去的标签。希望所有人都能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遇事冷静解决,不要像张某那样动辄使用暴力,否则最终只会自食恶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