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州,自媒体美女小丁,在网上分享了一段新家装修的视频,引发全网热议!这事为什

梅姐说法 2025-11-17 12:41:36

福建福州,自媒体美女小丁,在网上分享了一段新家装修的视频,引发全网热议!这事为什么有这么大动静呢?核心问题就一个:视频里,她把家门外20多平米的公摊电梯厅,改造成了一个多功能的空间,能看电影、休息,还能吃火锅。 视频里看得清清楚楚,原本光秃秃,什么也没有的电梯厅,硬是被小丁整得无比温馨。 投影仪一挂,小沙发一摆,再配上小茶几和小绿植,一个能看电影、能窝着看书休息的小空间就出来了。 最绝的是,人家还能在那里和家人朋友围坐一块,涮火锅吃! 画面确实让人羡慕,感觉生活品质蹭蹭往上涨,小丁给这个空间取名“我的小确幸区域”,言语间透着满足。 这改造确实挺有创意,但争议也随之而来。有人夸她“太会利用空间”,但也有人质疑:“公摊面积能这么用吗?”“会不会有安全隐患?” 11月13日,封面新闻的记者采访了小丁,面对镜头,小丁显得挺淡定,还有点不理解大家为什么有这么大的反应,她说了几个关键点: 第一,买房的时候,售楼处的销售和物业的人,都明确跟我说过,这个电梯厅我们家可以自己用,这成了她动手改造的重要心理支撑。 第二,更硬核的是,她拿出了购房合同,指着补充协议里的一条给我们看,上面白纸黑字写着“电梯厅公摊面积由该户业主私人使用”。 她还强调,为了这块地方,当初买房时,可是多掏了4万多块钱的面积差额! 这钱实实在在花出去了。 第三,她表示,小区里像她这样改造电梯厅的邻居还有不少,大家都默认了这个使用方式。改造完成后,日常使用体验真的很舒服很惬意,成了她家生活的一部分。 但截至14号晚七点,记者还没收到该售楼方负责人的回复。 这四万块买的是使用权还是独占权?合同条款能凌驾于法律法规之上吗? 《民法典》第278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属于业主共有,未经业主共同决定,不得改变用途。 合同里写“私人使用”不等于合法,公摊面积归全体业主共有,物业或开发商无权单方面承诺给个人使用。除非业主大会同意,否则这种条款就无效。 网友吵翻了,到底谁有理? 支持小丁的人觉得,公摊面积既然算进房价,业主合理利用没毛病,她也没影响别人,反而让公共区域变得更温馨。 反对的人认为,公摊面积属于全体业主,私自改造就是侵占他人权益,能这么占为己有吗?物业不管吗? 物业销售人员口头承诺住户可以独占使用共有部分,是对法律法规的严重误解或误导。即使合同中有无效条款,物业前期的不当承诺也是引发住户误解并进行改造的重要原因。 物业作为小区的管理服务者,负有维护共有部分秩序和安全,制止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定义务。 小区内存在不少类似改造,反映出物业在日常巡查、管理中存在明显疏漏或默许态度,未能及时制止此类明显违反《消防法》和《民法典》的行为。 对于小丁的改造,物业未能履行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的职责。 一旦因改造导致安全事故,物业公司因管理失职,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甚至行政责任。 更关键的是,电梯厅是消防疏散通道,堆东西、放家具,万一发生火灾,逃生和救援都会受影响。消防通道堵了出事谁负责? 舒服是舒服了,万一着火跑都跑不掉!这改造,到底是生活的闪光点,还是踩了规矩的红线? 有律师指出,电梯厅是公摊面积,归全体业主共有,合同里的条款和物业的口头承诺都不能作为个人独占的依据。 而且,《消防法》明确规定,不能占用消防通道。小丁在电梯厅加装设施、摆放物品,已经影响了疏散功能。 更危险的是,她在那里吃火锅、用电器,明火和油污可能引发火灾,易燃材料还会加速火势蔓延。烟雾在封闭空间难以排出,容易导致窒息。 律师建议,她应该恢复电梯厅的通行功能,如果真想利用,可以放些可移动的简易家具,但绝不能使用明火和大功率电器。 现在问题就摆在桌面上,小丁和不少邻居,基于物业承诺和合同条款,对家门口空间的充分利用,追求更舒适的生活品质。 说实话,谁不想家门口多个温馨的小角落呢? 公众对于公共区域被私有化、特别是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深切担忧,那块地方,本质上是所有业主掏钱买的公摊,是紧急时刻逃生的生命通道。 小丁的小确幸空间,此刻成了公共空间私有化边界争议的活样本,那份花了钱的补充条款,那份物业的口头承诺,到底有多大分量? 它们能对抗白纸黑字的《民法典》和关乎大家安全的《消防法》吗? 当四万块换来的一方惬意,撞上了全体业主共有的权益和不容触碰的安全底线,这门外的小天地还能存在下去吗? 舒适和安全的钢丝绳,到底该怎么走?这里真想问问大家,如果你家门口也有这么一块地,物业说能用,你会不会也心动想改造呢? 这事,你怎么看?

0 阅读:10
梅姐说法

梅姐说法

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