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订春节假期民宿后又退单,被判没收法定定金并赔偿旺季损失】节假日期间景区民宿一房难求,人们往往选择以预付定金的方式提前订好酒店民宿。当定金给付方因行程变更而不能前往入住时,还能要求商家退还这笔定金吗?近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一起定金合同纠纷案,认定中某公司单方面取消预订构成违约,某民宿公司损失超过法定定金上限,有权没收违约方预付的部分定金款以弥补其损失。 2024年春节期间,中某公司向某民宿公司预订租用两栋海滨民宿。双方签订协议,约定租期为5天(2024年2月12日至2024年2月17日),租金为2.2万元/天,中某公司先行支付定金5万元。协议约定,如因中某公司自身原因致使预订活动取消或延期的,该定金不予返还;如某民宿公司收到定金后未保留场地,则应向中某公司双倍返还定金。 后因行程变更,中某公司不再需要租用案涉两栋民宿,于是告知某民宿公司取消预订,并希望某民宿公司能退还部分定金。但某民宿公司认为,春节期间属旅游旺季,案涉两栋民宿由于中某公司的预订已停止对外出租,中某公司无故单方违约,某民宿公司因此损失严重,不同意退还定金。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中某公司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某公司与某民宿公司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本案中,中某公司单方取消预订导致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某民宿公司有权没收定金。但鉴于协议约定的定金5万元已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故法院认定,某民宿公司有权没收中某公司定金2.2万元(11万元×20%),超出部分的2.8万元不发生定金的效力。 针对某民宿公司有关法定定金2.2万元不足以弥补其损失,要求将剩余2.8万元作为违约金用于填补损失的主张,法院认为,案涉协议的民宿预订期间为春节假期,正值海滨民宿这类特殊标的物的消费高峰期,某民宿公司因中某公司单方取消预订导致的损失,实质上是民宿在原预订期间的空置损失。某民宿公司于2024年1月26日收到5万元后便对案涉民宿房源予以锁定并关闭出租通道,而中某公司在同年2月5日才告知某民宿公司取消预订案涉民宿,此时距离原预订入住期仅剩一周。案涉两栋民宿是整体预订,短时间内无法再整体全部订出。据此,结合民宿春节期间的预订特点、案涉民宿预订单价以及整体预订等因素,法院对于某民宿公司有关其损失超过法定定金上限2.2万元的主张予以采信。 此外,某民宿公司在得知中某公司取消预订后,本应采取适当措施减少自身损失扩大。虽然案涉两栋民宿在短时间内难以被整体订出,但仍存在部分订出从而弥补一定的空置损失的可能。然而,直至协议载明的原预订期结束,某民宿公司仍未将案涉民宿房源对外放租,客观上亦丧失了案涉民宿在春节期间对外被预订的机会。故法院综合协议实际履行情况,酌情认定由某民宿公司在剩余2.8万元中,再收取1.8万元作为其损失赔偿款,并据此判决某民宿公司退还中某公司1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定金合同属实践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在经济活动中,定金的担保功能主要通过定金罚则的适用来实现。定金具有双重担保、双向惩罚的特点,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为平衡当事人的权益保护及提升交易效率,法律对定金数额亦进行了一定限制,即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但如果定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合理损失,守约方亦可请求违约方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法官提醒,在参与各类交易活动时,当事人双方均应秉承诚实信用原则。在订立合同前,应审慎考量自身履约能力,充分考虑履约风险;签订合同时,应结合自身交易目的,准确约定支付款项性质,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法交易;当出现违约情形时,守约方除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外,也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共同构建诚实、守信、公平、高效的市场经营秩序。 记者:李倩 | 通讯员:许立岸 胡旦 图片:梁心慈 见习编辑:徐迪|联系电话:(010)67550747 | 电子信箱:anjian@rmfyb.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