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侵入式广告的狂轰滥炸,业主当然有说“不”的权利。小区事务,业主具有最终决定权

生活规制角 2025-11-10 22:22:09

面对侵入式广告的狂轰滥炸,业主当然有说“不”的权利。小区事务,业主具有最终决定权,这是毋庸置疑的,但这种权利当合法合理地行使。比如有意见向物业、业委会反映,向主管部门投诉,如果觉得侵犯了自身权益还可以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动用“私刑”,私自关闭跨过了法律红线。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所有业主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电梯广告进入小区之前一般会与物业公司或者业委会签订相关协议,并支付一定的费用,以得到授权,这样的合作关系受法律保护。业主私自关闭电梯广告阻碍了合同的执行,构成侵权,广告公司完全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当这种行为造成的破坏积累到一定程度以后,甚至可能涉嫌犯罪,所以,千万不要想当然地以为这是无伤大雅的小事。 电梯广告的存在也有其合理性。有人认为,电梯广告没有经过自己同意,自己也没领到钱。这种理解并不完全符合事实。小区的一些收入比如停车费、广告收入、还有一些商业经营行为的收入,都纳入到小区统一管理之中,成为小区支出的重要来源。在很多小区,电梯广告是一笔非常重要的经营性收入,对维系小区正常运行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 真正的问题是,业主有决定权,但这样的权利很大程度上并没有得到尊重,导致业主的诉求没有得到及时、必要的反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应由业主共同决定。这意味着,未经业主共同决定,物业公司或业委会无权擅自在电梯等共有部分设置广告。然而,事实上,很少有小区就电梯广告事宜向全体业主发起意见征集,大部分情况下都是业委会自己决定了。对于这么一项可能影响业主生活的重大事项,如此草率的决定从授权环节来说,当然是不够严谨的。 应该把决定权交给业主,展开更充分的讨论,给业主更具体更丰富的选项。也不是每个小区都必装电梯广告的,有些老小区,经营性收入来源少,电梯广告在收入中的占比较高,在取得业主理解的基础上不妨保留,把解释工作做到位。有些经营性收入比较高、留存比较多的小区,就没有必要引入电梯广告了,给业主营造更安静的空间也是一项福利。 更重要的是完善日常管理。电梯广告之所以频受质疑,跟合同的约束力不强、日常管理不到位有关。大家并不反感电梯广告,反感的是那种不断重复,大呼小叫,以丑陋的审美博出位,以听觉暴力制造影响的播放方式。这些问题完全可以通过加强与业主沟通、加强对内容以及播出形式的审核等方式进行有效规避。 还要做好收支的公示工作。收入是多少,收费标准是如何,用在哪里,都明明白白地告诉业主,业主自然能掂量出这笔钱的分量。(潮新闻 评论员 高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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