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亏大发了!”湖北恩施,一58岁离异男子在刷直播时,偶然间刷到了一个女主播,结果

周周不是粥粥 2025-11-06 21:29:04

“亏大发了!”湖北恩施,一58岁离异男子在刷直播时,偶然间刷到了一个女主播,结果他在58天的时间里,给对方打赏了10.6万余元,本想着能和女主播成为男女朋友,可最终却愿望落空,男子愤怒将女主播起诉到法院,法官最终是这么判的。 58岁的王某是恩施州来凤县人,离异单身,2024年8月初,他在短视频平台刷到了同属恩施州的宣恩县女主播叶某。两人相谈甚欢,很快互加了微信好友。 王某觉得两人都是离异单身,很有共同语言,关系迅速升温。叶某在直播时,会邀请王某来观看,并让他刷礼物支持,说是这样可以增进了解、加深感情。 从2024年8月2日到9月29日,短短58天里,王某在直播间购买“钻石”等虚拟礼物为叶某打赏,累计花费了10.6万余元。这还不够,同年8月30日,王某还给叶某微信转账520元,送了一副价值5999元的耳环,甚至特意花了260元包装费,请花店将1314元现金折成花束送给叶某。 9月6日,两人线下见面一起吃了顿饭,王某支付了240元餐费。这次见面后,王某可能觉得关系更近了,他向叶某提出想去宣恩看她,详细谈谈结婚的事。没想到,叶某用各种理由拒绝了他,最后干脆把他的微信和电话号码全都拉黑了。 王某感觉自己被骗了,认为叶某是以谈恋爱结婚为幌子,引诱他打赏和送礼物。他一气之下,将叶某告上了宣恩县法院,指责她不当得利,要求全额返还10.6万余元的打赏款。 法院仔细审理后,法官认为,用户在直播间向特定主播打赏虚拟礼物,也是为了获得自身的满足感和愉悦感,这本质上是一种消费行为。虽然主播能从打赏中分到收益,但这主要是基于她与直播平台之间的协议。粉丝和主播之间,并不直接形成赠与合同关系。 王某虽然声称自己慢慢掉进了“感情陷阱”,但他没能拿出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叶某存在欺诈行为。打赏行为本身是在直播平台这个公开环境下完成的,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网络服务合同链条。 法院最终驳回了王某要求叶某退还10万余元打赏款的诉讼请求。不过,在打官司过程中,叶某主动将耳环折价5999元、微信转账的520元以及1314元的现金花束还给了王某。至于那260元的花束包装费和两人吃饭的240元,法院认为这属于恋爱中的正常小额消费,范围合理,不构成不当得利,叶某不用退还。 自愿的消费行为,和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是两码事。成年人要为自己的消费行为负责,尤其是在网络直播这种新型消费场景中,更需要保持理性。 各位读者你们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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