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瓷失败!江苏南通,王某和李某因为抢顾客发生争执,李某伸手在王某额头上点了一下,

梅姐说法 2025-11-06 16:19:31

碰瓷失败!江苏南通,王某和李某因为抢顾客发生争执,李某伸手在王某额头上点了一下,王某应指而倒,报警称自己被李某殴打致伤,还住了3天院。出院后,王某直接将李某起诉了,要求他赔偿1.3万余元的损失。李某喊冤:他175身高180多斤,我一根手指头有这么大威力? 王某在海门某乡镇开了一家小吃店,王某隔壁的李某开的也是小吃店,两家就隔着一道墙,卖的东西有很多都相同,所以,这些年来因为招揽顾客的事,两人没少吵架。 今年6月一天的凌晨,王某和李某又因为抢顾客的事吵了起来,两人越吵越气,李某一个没忍住,伸出手在王某额头上点了一下。 这下可坏事了,王某扑通一声躺在地上,嚷嚷着李某打人,还报了警,并不停喊头疼,在地上一躺就是20多分钟不起来。 民警到来后打了120,王某被拉到了镇医院急诊,可经过检查,王某身上连块皮都没破,可他却不停叫喊,说头、胸、腹到处都疼,四肢也麻木没有知觉。 医生没办法,只好给他开了一堆检查单去做检查,可检查结果显示,王某健康得能吃下一头牛,啥毛病都没有。 当天晚上民警的出警记录也显示,王某和李某系口角,双方身体未见异常,排除殴打事件。 住了3天院后,王某出院了,共花掉诊疗费104元,检查费1788元,住院费2027元。王某二话不说,直接将李某起诉了,称被李某殴打致伤,要求他赔偿。 很明显,王某身体没有任何损伤,却因为和李某有矛盾借故发难,那么,王某碰瓷式索赔能否成功?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要想李某承担赔偿责任,需满足四个构成要件,即李某存在侵权行为、王某有损害结果、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及李某存在过错。 李某伸手在王某额头上点了一下,这一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呢? 从常理和现场实际情况判断,王某身高1.75米、体重180多斤,李某点王某的那一下,根本不足以让王某倒地受伤。 并且出警记录和监控都显示,当时李某和王某并未产生肢体冲突,李某的行为本身并没有直接对王某造成实质性的伤害,也就不构成侵权行为。 王某称被李某殴打致伤,并住院治疗花费了诊疗费、检查费和住院费等费用。但王某的检查结果显示,王某身体健康并无异常。 这说明,王某所主张的损害结果缺乏足够的事实依据,并非真实存在的因李某行为导致的伤害后果。 李某在与王某争吵过程中点了王某额头,这一行为虽然不恰当,但鉴于该行为的轻微性以及未能导致实际伤害结果,不能认定李某存在重大过错。 所以,李某的行为不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王某在李某点戳后顺势躺地,并谎称被殴打,进行多项不必要的检查以及住院,这种行为构成了过度医疗。 王某过度医疗的行为不仅浪费了宝贵的医疗资源,也占用了大量的司法精力,这种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王某故意夸大自身伤情,试图通过虚假陈述获取不当赔偿,严重违背了这一基本原则。 此外,王某的碰瓷式就医索赔行为,属于滥用诉权的表现。 诉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但应当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行使。 王某恶意起诉要求赔偿,不仅损害了李某的合法权益,也干扰了正常的司法秩序。 最终,法院只支持了王某合理就医费用326元,驳回他1万多的索赔请求。 来源:扬子晚报11.6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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