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来宾,两名男子骑电动车狂飙,后排男子竟手持灭火器,一路肆意喷射,白色粉末弥漫

茂彦学法 2025-11-05 23:15:15

广西来宾,两名男子骑电动车狂飙,后排男子竟手持灭火器,一路肆意喷射,白色粉末弥漫路面,乌烟瘴气严重影响通行安全。而该男子还对着镜头双手比耶。目前警方已介入,正全力追查两人下落。 11月3日,来宾街头的一段行车记录仪视频在网络上引发热议。 画面中两名男子骑乘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疯狂狂飙,车速快得让人揪心。 他们全程未佩戴安全头盔,却刻意戴上了口罩,明显在遮挡面部。 更令人震惊的是,后排男子手中竟握着一具灭火器,毫无顾忌地沿途肆意喷射。 白色的干粉源源不断涌出,瞬间弥漫在整条路面上,形成一片乌烟瘴气的景象。 不仅遮挡了后方车辆的视线,飞溅的粉末还可能导致路面湿滑,给过往行人和车辆的通行安全带来极大隐患。 让人愤怒的是,做出如此危险举动的后排男子,非但没有丝毫顾忌,反而对着拍摄镜头双手比耶,脸上满是挑衅与炫耀的神情,其漠视公共安全的态度令人发指。 这段视频曝光后,网友纷纷谴责两人的行为:骑车不戴头盔拿安全当儿戏,却特意戴口罩躲追查,心思全用错了地方! 大家一致呼吁警方尽快将其抓获。 目前,当地警方已关注到此事并介入调查,正通过监控追踪、走访排查等方式全力追查两名男子的下落。 有网友表示,两人或许是为了拍摄短视频博眼球才做出这般荒唐行径。 但无论初衷如何,其行为已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马路是供公众通行的公共空间,不是少数人博眼球、耍噱头的作秀场。 佩戴口罩躲避追查,却把安全头盔抛诸脑后,把灭火器变成“恶作剧工具”,这样的行为不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更涉嫌危害公共安全,既漠视自己的生命,也将他人的安危弃之不顾。 事件后续进展仍需等待警方进一步通报。 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看待两个男子行为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规定: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他们在道路上喷射灭火器,导致路面白烟弥漫,遮挡视线,给过往行人和车辆带来极大安全隐患,符合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特征。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1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驾驶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一般会被处以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目前警方已介入调查,若查实两人的行为构成违法,他们将面临相应的法律制裁。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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