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朗披露哈尼亚遇刺细节以色列多年来针对哈马斯、伊朗领导人实施的暗杀行为,严重违反

墨者善受本人 2025-11-04 08:55:41

伊朗披露哈尼亚遇刺细节以色列多年来针对哈马斯、伊朗领导人实施的暗杀行为,严重违反多项国际法核心原则与具体规定,对国际秩序构成显著破坏。2024年7月哈马斯前领导人哈尼亚在伊朗德黑兰遇刺,2025年6月以色列空袭企图暗杀伊朗总统佩泽希齐扬,这些公开事件均印证了其暗杀行径的持续性。

首先,该行为违反《联合国宪章》核心原则,宪章第2(4)条明确禁止会员国在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侵害他国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以色列在伊朗等主权国家领土上实施暗杀,本质是非法使用武力的隐蔽形式。同时,宪章第2(3)条要求国家通过外交、谈判等和平手段解决争端,暗杀行为直接否定了和平解决的可能,构成对他国主权的公然侵犯。

其次,暗杀行为严重违背国际人权法,《世界人权宣言》第3条将生命权列为基本人权,《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进一步明确禁止任意剥夺生命,以色列针对特定领导人的蓄意暗杀,是对基本人权的粗暴践踏。即便将目标认定为冲突相关方,现代国际法下多数国家领导人及非参战官员的身份并非军人,暗杀他们与伤害平民在法律性质上并无二致。

再者,该行为违反国际人道法相关规定,《日内瓦公约》共同第3条禁止在各类冲突中对不参与敌对行动的人员实施谋杀等暴力行为,以色列的暗杀行动即便在冲突背景下,也超出了合法军事行动的界限。对于伊朗核科学家等专业人员,国际人道法明确其平民身份,蓄意针对他们的暗杀构成非法杀戮。

此外,暗杀行为触犯国家主权与外交保护的国际法原则,根据习惯国际法,国家对本国官员享有属人管辖权和保护义务,以色列跨境暗杀他国受保护的领导人,是对主权平等原则的公然破坏。联合国第49/60号决议等文件已明确谴责国家支持的暗杀行为,将其视为恐怖主义行径,以色列的做法显然与此相悖。

从国际刑法角度看,若此类暗杀构成“针对平民人口广泛或有系统的攻击”,可能触犯《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中的危害人类罪,而在冲突背景下的暗杀行为,还可能构成该规约所定义的战争罪。以色列以“自卫”为由辩解,但《联合国宪章》第51条规定的自卫权仅适用于实际遭受武装攻击的情形,不能基于推测的潜在威胁行使“先发制人”的暗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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