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老人把自己的房子卖掉后,儿子怀疑父亲把卖房款给了姐姐,跟父亲断绝了来往。老人只能把全部希望寄托在女儿身上,可女儿却选择在国外定居,老人跟着外孙女生活了2、3年,等他回到上海后,却发现女儿把她名下的两套房子都租了出去。老人一纸诉状,将女儿告上法庭,要求女儿按照每月5000元计算,给自己80万赡养费,可结果让人意外。 法院判了,没支持那80万。法官说,赡养义务得尽,但得看实际情况。女儿虽在国外,但每月固定打钱,逢年过节也寄东西,算履行了基本义务。 至于她出租自己的房子,那是她的财产,法律没规定子女得把房子留给父母住。老人急了,说自己跟外孙女住了几年,没功劳也有苦劳? 可法理讲的是权利义务对等——儿子怀疑钱给姐姐就翻脸,女儿远在国外但没断过联系,这亲情的秤砣早偏了。 现在好多老人把养老押在某个子女身上,像押宝似的。可亲情又不是银行存款,存多少就能取多少。 女儿的房子是她自己奋斗来的,凭啥非得腾出来?赡养不是“我弱我有理”,是彼此体谅。 老人要的不只是钱,是被惦记的踏实;子女给的也不该只是钱,是主动的关心。这案子意外在哪? 不是判决结果,是老人以为把希望绑在女儿身上就稳了,却忘了亲情得双向托底。 各位读者你们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