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老人无儿无女,孤寡一人,用房子抵押贷款66万后,突然离世,未留下遗嘱,也

小栗子看法 2025-10-30 01:46:11

上海,一老人无儿无女,孤寡一人,用房子抵押贷款66万后,突然离世,未留下遗嘱,也没有继承人。银行贷款逾期,银行才知老人离世,可银行追债物却找不到目标,陷入僵局,无奈,银行向法院要求指定遗产管理人,法院指定老人生前居住地的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随后银行将民政局告上法庭,要求清偿老人贷款!法院判了! 宣先生这辈子没结婚,也没个一儿半女,退休后就守着一套老房子过日子。 眼看年纪大了,手里余钱不多,想着往后余生,该享受的要享受,吃好喝好玩好,生病、养老都得花钱,他琢磨着把房子抵押给银行,换点周转资金。 一番折腾后,宣先生和银行签了最高额抵押贷款合同,顺利拿到了66万元。 本以为这笔钱能让晚年过得宽裕富足,好好享受生活。 没成想天有不测风云,贷款到手没多久,他就突发急病,没等来得及交代任何事,就匆匆离开了人世。 宣先生走得突然,没立遗嘱,也没有法定继承人,身后留下这套空荡荡的房子,和那笔66万元的银行贷款。 贷款到期后,银行这边迟迟没收到还款,又联系不人,找上门才知宣先生已故。 银行这下可犯了难。按理说,房子还在,只要把房子处置了,贷款就能收回,可真要走法律程序,问题就来了:被告是谁啊? 宣先生已经去世,没有继承人愿意出面承担债务,银行想打官司都找不到合适的被告。 这桩债务眼看着就要陷入“无人认领、无法追偿”的僵局。银行的信贷经理急得团团转,房子就在那儿明晃晃的,可程序上卡得死死的,总不能让这笔贷款就这么打了水漂吧? 银行一筹莫展,为这笔债务绞尽脑汁,终于想到了破解之法。 于是,银行向法院提起申请,要求指定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第1145条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民政局作为公共机构,有公信力也有管理能力,来为宣先生担任遗产管理人,做托底。 法院受理后,经过详细调查核实,确认宣先生确实没有继承人,也没有留下遗嘱,按照法律规定,最终指定了宣先生生前住所地的民政局作为他的遗产管理人。 有了遗产管理人,银行立马提起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要求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在管理宣先生遗产的范围内清偿这笔66万元的贷款及利息。 《民法典》第675条规定:借款人应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若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银行认为,宣先生和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内容合法有效。 银行已按约定把66万元贷款全额发放给了宣先生,宣先生去世后没能按时还款,银行有权主张自己的合法债权。 宣先生已离世,民政局作为法定的遗产管理人,有义务在管理遗产的范围内,替宣先生偿还剩余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和复利。 可民政局这边也很无奈,他们有自己的说法:民政局可不是债务人,只是依法帮忙管理遗产。 真要还钱,也得用房子拍卖后的款项来还,要是拍卖款不够,剩下的我们可不负责任;就连诉讼费,也得看遗产够不够支付,不够的话我们也没法承担。 《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 民政局作为宣先生的遗产管理人,虽然不是继承人,但同样需要遵循遗产债务清偿的原则。 因此,民政局有义务在管理宣先生遗产的范围内,替其偿还剩余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和复利。 法院审理认为,如民政局没能履行还款义务,银行有权对宣先生抵押的房产进行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在最高债权限额内银行可以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413条规定: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 如果抵押房产拍卖款超过了债务金额,多余部分应归属于宣先生的遗产,由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继续管理。 如果拍卖款不足以清偿债务,民政局则需在遗产范围内继续清偿,这体现了该条规定的“多退少补”原则。 最后法院判决,由民政局清偿宣先生的银行债务。 有人认为,法院此判决是多此一举,债权人已亡,房产无继承人,那么法院可判房屋归银行拍卖,所拍款项用以偿还银行货款和利息,不足部分有银行自已承担,如有剩余则归民政部门,用以扶贫和帮困。 还有人认为,那我想问一下,如果孤寡老人生前留下巨额遗产且无继承人,银行会不会把这笔遗产“托孤”给民政局? 您对这事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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