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网恢恢!”江苏苏州,男子嫖娼时,因失足女拒绝再次发生关系,男子一气之下将对方

沛山评生 2025-10-24 22:38:23

“天网恢恢!”江苏苏州,男子嫖娼时,因失足女拒绝再次发生关系,男子一气之下将对方杀害并潜逃18年。18年后,男子再犯案被抓,经技术比对,确认男子就是当年的作案人员,法院遂判其死缓,如何评价此案? 事情还要从2004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说起。 据深圳新闻网报道,当时,男子杨某来到失足女朱某的住处,两人谈好包夜价格后,杨某同朱某发生了关系。 到了凌晨时分,杨某仍觉意犹未尽,便又再次向朱某提出发生关系的要求。 朱某果断拒绝。 杨某认为自己花了钱,却遭到这般待遇,心里的怒火油然而生。 随即,杨某被愤怒冲昏了头脑,一气之下持菜刀将朱某杀害。 事后,杨某因害怕被抓,便几经辗转来到广东、广西等地。 就这样,杨某逃亡了18年之久。 都说江山易改本性难移,18年后,杨某又再次犯案(强奸未遂)被抓获。 此时,公安机关利用技术手段比对,确认杨某就是18年前那起案件的嫌疑人。 在杨某服刑完出来后,公安机关果断将他抓获。 杨某对其作案事实供认不讳。 常言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曾经犯下的过错,总是要偿还的,杨某犯下杀人命案,其最终要自食恶果。 从法律角度来看,对于本案该如何评价呢? 1、虽然时间过去了18年,但仍能追究杨某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97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期限为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本案中,杨某犯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法定最高刑均为死刑,故追诉期限为二十年。 显然,杨某仍在追究刑责的有效期内。 同时,根据《刑法》第88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如果杨某在2004年案发后,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而杨某逃避侦查,那么他就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即使时隔多年,只要杨某尚在人间,就仍可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并判刑。 2、在罪名上,杨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 本案中,杨某因再次要求发生性关系遭拒,持菜刀割划朱某颈部,后又用勒脖子的方式将朱某杀害。 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害朱某的行为,导致朱某死亡,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杨某后来还犯有强奸罪,依法受到刑事处罚。 3、法院怎么判呢? 根据《刑法》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本案中,公安机关在杨某前判强奸罪刑罚执行完毕前,通过DNA比对确定其为2004年故意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符合数罪并罚的条件。 因此法院将故意杀人罪与前判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决杨某死刑并缓期两年执行。 同时,法院还认为杨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的行为,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简单来说,虽然杨某不会被执行死刑,但至少也会牢底坐穿。 有人说,“这一切的后果都源于朱某不讲信用,说好的包夜,收了钱就变脸,最后让自己白白丢了性命”。 显然,这种说法根本禁不起推敲,本质上是在为施暴者开脱。 要知道,“包夜嫖宿”本身就违法,谈不上什么“信用”;朱某不想发生关系,是她的合法权利,没任何错。 杨某被拒就杀人,明显犯了故意杀人罪,必须自己担全责,不能怪别人。 把人命归罪到受害者身上,这是典型的“受害者有罪论”,完全颠倒了是非。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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