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桌相聚本为叙旧,却因一场未尽的照料义务酿成悲剧。四人相约火锅店聚餐,两人先后离

梦幻鄂王城 2025-10-24 03:31:48

酒桌相聚本为叙旧,却因一场未尽的照料义务酿成悲剧。四人相约火锅店聚餐,两人先后离席后,剩余两人继续饮酒时突发意外,最终一人失血过多离世。近日,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揭开了这起案件的核心争议:同饮者究竟需承担多大责任? 酒局始末:吵闹摔杯后,醉酒者深夜未归 时间回溯至2023年1月9日晚,张某与孟某某、段某某、杨某四人走进濮阳市一家火锅店包间。据判决书披露,饭局初期便出现分化——段某某因不饮酒率先离席,孟某某随后因身体不适也提前离开,现场仅余张某与杨某继续饮酒。 当晚23时许,饭店老板的一段经历成为关键线索:他突然听到包间内传来吵闹声,紧接着是杯子摔碎的巨响。进门查看时,发现张某后脑流血,遂立即递上纸巾止血。10分钟后,已明显醉酒的张某与杨某相互搀扶着离开饭店,彼时谁也未曾料到,这竟是两人最后的同行。 张某彻夜未归,家属焦急万分地多次联系杨某,却始终无人接听,随后对方干脆关机。次日清晨7时许,一则噩耗传来:民警在某小区北门附近发现昏迷的张某,送医后因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司法鉴定最终确认,张某本身患有冠心病、冠脉肌桥,叠加头部损伤导致的大量失血及急性乙醇中毒,最终引发呼吸循环功能衰竭离世。 责任认定焦点:同饮者的“照料义务”边界在哪? 悲剧发生后,张某家属将三名同饮者诉至法院,索赔各项损失。庭审中,杨某辩称,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酒量和饮酒风险有认知,应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 法院的判决则清晰划分了责任边界。对于先行离席的孟某某和段某某,法院认为: - 段某某全程未饮酒且第一个离席,主观上无法劝阻他人后续饮酒,客观上无照料义务; - 孟某某虽参与饮酒,但无劝酒行为,因身体不适离席时,张某与杨某状态正常,同样无需承担责任。 而杨某的责任认定成为核心。法院指出,根据《民法典》规定,同饮者在饮酒后负有照顾、通知、护送等法定义务。张某头部受伤流血后,杨某既未将其送医,也未及时告知家属,反而关机回避,完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明显过错。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杨某承担55%的赔偿责任,支付张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528621.57元,先行离席的两人无责。 法官提醒:酒桌不是“免责地”,这些义务不能少 此案的判决再次明确了酒局中的法律红线。法官强调,聚餐饮酒虽属日常社交,但同饮者之间因共同饮酒行为产生了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尤其在出现以下情形时,照料责任更需落实到位: 1. 发现同饮者醉酒、受伤等异常状态; 2. 饮酒场所出现争吵、冲突等危险信号; 3. 同饮者需独自离开且无法保障自身安全。 “酒桌情谊不能凌驾于法律责任之上,及时的提醒、护送和通知,可能就能避免一场悲剧。”此案的判决为所有参与饭局的人敲响警钟:尽兴之余,更要守好“安全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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