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男子见到女子落水,拼尽全力救人,不仅随身物品丢了,脚也被扎伤。男子没有在乎这些,他第一次见义勇为,发视频到网上想求个夸奖,谁知,被救女子以侵犯肖像权举报,视频直接下架。网友吵翻了。 “真没想到,救了人还被举报,心里挺不是滋味的。”看着社交账号上被下架的救人视频,男子高某至今还有些难以释怀。 这段原本想记录自己首次见义勇为的视频,不仅没换来期待中的认可,反倒因“侵犯肖像权”被被救女子投诉,一时间在网上引发了轩然大波。 事情要回到几天前的夜晚,高某路过杭州拱墅区的运河边。 突然听到“扑通”一声闷响,他循声望去,只见一名女子正在河水中挣扎。 来不及多想,高某立刻冲了过去,随手扔掉身上的背包和手机,二话不说就纵身跃入了冰凉的河水里。 深秋的河水寒意刺骨,河底还藏着不少碎石。 高某奋力游到女子身边,一边安抚她的情绪,一边拼尽全力将她往岸边拖拽。 过程中,他的脚不小心被碎石划开了几道口子,鲜血混着河水染红了脚踝,但他压根顾不上这些,一门心思只想着尽快把人救上岸。 最终,在岸边路人的协助下,高某成功将落水女子拉上了岸。 缓过劲后,高某才发现自己的背包被河水浸湿,手机也进了水无法开机,脚上的伤口还在隐隐作痛。 他独自去医院清理了伤口,还打了破伤风针。 高某想到这是自己第一次见义勇为,心里既自豪又有点小激动,便把路人当时帮忙拍摄的救人视频传到了网上,想分享这份经历,也盼着能得到大家的肯定。 可让高某始料未及的是,视频发出没多久,他就收到了被救女子的私信,对方要求他立刻删除视频。 还没等他反应过来,平台就发来通知,称视频因“侵犯肖像权”被投诉,已做下架处理。 高某仔细回看视频,发现全程都没清晰拍到女子的面部,对于这样的结果,他既委屈又寒心。 此事传开后,网友们瞬间吵翻了。 有人力挺高某:女子不但没有感恩,还敢举报视频,如此如此不通情达理。男子救人十分英勇,可惜救错了人。 也有网友认为:善举和侵权是两码事。不能因为善举就掩盖侵权。 目前,双方尚未就此事达成进一步的协商。 那么,从法律角度,此事该如何看待呢? 此事的争议焦点是,一边是该被肯定的善举,一边是受法律保护的肖像权,两者该怎么平衡? 《民法典》第101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高某发布的视频中,若包含了被救女子可被识别的外部形象,且未经过其同意,就满足了肖像权侵权的构成要件。 即使高某的出发点是记录自己的见义勇为行为、传播正能量,但这并不意味着他可以当然地豁免于肖像权侵权的可能。 不过,《民法典》第1020条规定: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这五种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的合理使用情形。 如果高某的行为符合“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这一情形,那么他就不构成侵权。 高某发布救人视频的目的是为了记录自己的见义勇为行为,宣传正能量,从一定程度上看,这有助于弘扬社会正气,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并且,高某主观上没有故意侵犯被救女子肖像权的恶意,客观上视频中被救女子的面容也不清晰。 若视频中的体貌特征、救人场景等细节能让特定人群认出被救者,且被救女子明确表示不希望自己的形象被公开,那么高某未经同意发布视频的行为可能就不符合“合理使用”的要求,从而构成侵权。 最后,做好事必须夸,但不能借着做好事的由头侵犯别人的合法权利。肖像权确实要保护,可行使权利的时候,也该多份人情味儿,别太冷冰冰。 对此,你怎么看?
四川绵阳,女子和男子结婚不到6年就起诉离婚,儿子判给了男子,男子不想和女子再有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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