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惠州,街头多名年轻男女四肢着地沿街爬行,期间还被迫发出“汪汪”的狗叫声。过往路人纷纷拿出手机拍摄,议论声此起彼伏。派出所表示:未报警无法处理,不愿意可以抵制。 (来源:网易新闻) 现场有一名男子在旁指挥并录像,爬行的几人动作迟疑,神情尴尬却未反抗,大约持续十分钟后便结伴离开。 开始有人认为是网红主播为博取流量而摆拍。 有本地网友爆料,附近某销售公司曾有类似“惩罚措施”,称未完成业绩的员工需接受跪爬、喝刺激性液体等“处罚”,事件矛头直指部分企业所谓的“狼性管理”。 随后,相关部门介入查询,但物业称未关注到该情况,人社局因无法确定涉事企业及行为性质难以推进,派出所则因未接到报警且无直接强迫证据,暂按“自愿行为”记录。这一回应引发公众质疑:难道职场尊严的守护,只能依赖受害者主动报警? 这场荒诞剧的争议在于“自愿”表象与法律底线的碰撞,即便涉事企业声称员工“自愿参与”,其行为也早已触碰多条法律红线。 1. 劳动法:职场管理的刚性底线 《劳动法》第九十六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 若街头爬行学狗叫确为企业对业绩未达标员工的惩罚,或作为团建、考核的强制环节,便构成典型的“侮辱劳动者”行为。即便企业未使用明确的暴力胁迫,仅通过“不参与就边缘化”“爬完才能留任”等隐性压力迫使员工就范,也属于变相强迫劳动。劳动者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以用人单位“以威胁手段强迫劳动”为由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赔偿。 2. 民法典:人格尊严的绝对保障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基于人格尊严产生的人格权益;第九百九十五条明确,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 街头爬行学狗叫的行为,无论是否存在外力强迫,均已构成对人格尊严的严重贬损。与私下辱骂仅侵犯个体人格权不同,这种在公共场合实施的侮辱行为,不仅伤害当事人情感,更破坏了社会对“劳动应被尊重”的基本共识。即便涉事者自称“自愿”,其背后的生存压力与职场胁迫也不能成为企业免责的理由,受害者仍可向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3. 治安管理处罚法:公然侮辱的追责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人流密集的商圈实施爬行学狗叫,属于典型的“公然侮辱”行为。若查实由企业组织实施,公安机关可对企业负责人或直接组织者予以治安处罚;若情节恶劣,如多次实施、涉及人数众多,还可能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侮辱罪”,面临刑事追责。 截至目前,社区排查仍未锁定涉事企业,涉事员工也始终未露面发声,这场街头荒诞剧在“找不到追责对象”的无奈中暂告一段落。 秋日生活打卡季
广东佛山,货车司机7000元修车被坑,后续来了!车企总部得知情况后,立马介入,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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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约幸福
一查有可能是进行非法活动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