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14岁上初三的女孩,因没写作业玩手机被母亲发现,母亲暴怒,对她一通指责并抢

小栗子看法 2025-10-16 22:55:36

青海,14岁上初三的女孩,因没写作业玩手机被母亲发现,母亲暴怒,对她一通指责并抢下手机摔碎,女孩哭着跑出家门。当弟弟在楼顶发现姐姐的一瞬间,她纵身从18楼顶跳下坠亡。女子夫妇悲痛欲绝,他们认为物业公司未采取锁闭楼顶天台门、未设有安全警示标志……才造成女儿死亡。于是将小区物业公司、消防部门及住建部门诉至法院要求赔偿60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法院判决让他们意想不到! 老张夫妇在2009年与2010年又挨尖生了一女一子,可谓是儿女双全,生活幸福完美! 而后,老张在外赚钱养家,妻子在家相夫教子,做贤妻良母。 他们一心培养一双儿女,对他们管教严格,盼子成龙望女成凤! 一晃女儿张某14岁,已是初三的学生,面临中考压力,母亲对女儿看管的更紧。 2024年9月28日9点左右,张某觉得学习压的喘不过气,不想写作业,便偷偷玩起了手机。 突然母亲厉声喊道:你干什么呢?她吓了一哆嗦,下意识地把手机藏在身后,怯懦地说:没、没干什么! 母亲阴沉着脸,随后暴怒地指责她不好好学习,对不起父母对她的期望和一片苦心! 母亲经常是这一套,张某已不胜其烦,她忍不住与母亲顶嘴,娘俩争吵起来。 母亲情绪激动,上去将张某的手机抢过来狠狠摔在地上:让你看、让你看!手机瞬间四分五裂,七零八落。 张某满心都是委屈与叛逆,青春期的敏感让她无法冷静面对母亲的激烈态度,她没再多说一句话,转身冲出家门。 母亲歇斯底里地喊着:你给我回来!可女儿头也不回地消失在黑夜中! 母亲捂着隐隐作痛的心脏,骂着女儿不懂事,不体谅父母的心!可她很快便察觉不对劲,慌忙给在外面买东西的儿子小张打电话,让他赶紧去寻找姐姐。 小张并未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以为姐姐闹脾气躲起来了,便四处寻找,最终在7号楼的楼顶发现了她的身影。 他刚叫了声姐姐,在距离2、3米远处的张某回头望了一眼弟弟,便纵身一跃,从18楼顶跳了下去。 张父母接到儿子电话,疯了一般呼叫120将女儿送进医院,可年仅14岁的女儿已成了一具冰冷的遗体。 父亲在后续民警的询问中,声音哽咽地回忆,自己最初对事发经过一无所知,直到听儿子说起妻子摔手机的细节,才明白这场争吵竟酿成了如此惨剧! 母亲更是悲痛欲绝!多次哭晕! 在接受女儿排除刑事案件和他杀、属意外高空坠亡的调查结果后,张某父母将目光投向了小区物业、消防部门与住建部门。 在他们看来,物业公司未锁闭天台门、未设安全警示标志、存在乱建乱搭,是导致女儿轻易登上楼顶的重要原因;消防支队对物业不锁天台门的错误安全指导也存在错误,间接为悲剧创造了条件。 住建局作为图纸持有方,未提供楼顶平台相关资料,违反法律规定,同样难辞其咎。 他们以三方的过错与女儿的死亡存在关联,将其告上法庭,索要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抚慰金等60万赔偿,并要求公开赔礼道歉,要为女儿的死讨一个说法。 《民法典》第1198条:宾馆、商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老张夫妇认为,物业公司未采取锁闭通往楼顶天台门的必要措施、未设有安全警示标志、私自乱建乱搭“石墩子”及未进行巡查系造成张某死亡存在过错。 某消防支队及住建局均存在过错,理应承担侵权责任,进行赔偿。 《消防法》第16条:机关、团体、企业等单位应保障安全出口畅通。 ​ 《消防法》第28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一审法院认为,物业公司未对7号楼18层未锁闭天台门是履行法定消防安全义务的行为,符合《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保障安全出口畅通的要求,而非过错行为 。 对于原告诉称的未设警示标志、乱建石墩子,法院查明张某为14岁初三学生,认知水平足以判断高空危险,警示标志缺失不影响其判断。 且所谓石墩子实为建筑固有排气管道,原告无证据证明系物业乱建。 ​ 张某的死亡是其与母亲争吵后主动跳楼导致,属于自身故意追求的结果。 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限于合理限度,无法预见或防范深夜发生的自杀行为,其管理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因此,物业公司与消防支队构成侵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住建局提交7号楼验收合格备案表及设计图纸,2012年6月13日该楼竣工验收合格,不存在安全隐患。 以住建局作为唯一持有证据一方而拒不提供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主张住建局对张某的死亡存在过错,也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一审判决:对老张夫妇的60万赔偿诉求及公开赔礼道歉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其全部诉求。 老张夫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张某坠亡,您觉得三方单位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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