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女子逛商场,滑倒受伤了,被工作人员送进了医院,住了院,还做了手术,她嫌弃40元一晚的病房住得不舒服,就升级住1000元的病房,结果她说她伤口还没愈合就被迫出院,女子不满,就要求商场赔偿16万,工作人员只好又安排她到另一家疗养院,结果女子又跑回前一家医院,被拒收了,工作人员一看女子如此闹腾,直接给她8000元诉讼费,让她直接起诉。 9月14日,轩女士去逛商场,也是挺倒霉的,在一个走道,因为地上有积水,她一个不小心滑到了,劈叉了,但是劈不下去,左腿受伤了。 当时轩女士疼得差点就嗷嗷大叫,汗珠也冒满了额头,工作人员看见了,赶紧把她送进医院。 这一摔可把她摔惨了,医生一诊断,就告诉轩女士要动手术。 轩女士一听,吓了一大跳,伤筋动骨100天,这一摔就要动手术,这肯定就是摔到骨头了,为了赶紧康复,她非常听话,马上就动了手术,工作人员也是帮垫付了该垫付的钱。 发生这件事,其实商场就没有想过推卸责任,轩女士住院的所有的费用,他们都没有欠下,如果轩女士没有节外生枝,他们愿意负责到底。 可这个轩女士住院之后,她住在40一晚的病房里,是感到浑身不舒服,就连空气都觉得难闻的味道,她实在是呆不住了,当天就自己升级住1000元的单间病房。 工作人员来看望她,发现她住这么好的病房,一听费用要1000元,他就赶紧告诉轩女士,住这么贵的病房,他们是不承担这部分的费用的,他让轩女士住回40一晚的病房。 但轩女士看到,这件事发生之后,他们处理事情很周到,她就我行我素,觉得自己无缘无故在商场受了伤,工作不了,也活动不了,就应该好好善待自己,她依然住在1000元的病房,不愿搬出来。 工作人员看着轩女士的所作所为,摇了摇头,到了9月21日,工作人员问了一下医生,医生告诉工作人员,轩女士已经符合出院的要求了,工作人员便帮轩女士办了出院。 可是轩女士的腿依然动不了,她觉得自己是被迫出院的,而且出院之后,工作人员只是支付了19,000元的费用,剩余8000多费用都没有交,都要轩女士自己交。 轩女士看到工作人员的处理方式,很是气愤,她工作都不稳定,住院之前也是打零工,收入更是不稳定,每个月的收入大概也就是2000多元,现在她的腿受伤了,更是工作不了了,当时住进医院的时候,她还是借别人1000元才住院的,她根本没有钱交这8000多元。 但工作人员告诉她,这8000多元是轩女士自己欠下的,是她擅自住1000元病房的欠费。 看到工作人员这么说,轩女士又想起医生的话,说她的腿大概要几个月才能康复,时间长的话要半年,她每个月的康复费用大概要在1万到2万元,半年下来大概要10万。 一想到这些,她又想到自己没有存款,没受伤之前都没什么工作,等康复好了,估计也没什么好工作,她着急了,她又吵又闹,情绪非常激动,于是就向商场索求赔偿16万,并且拒绝出院。 工作人员一看她情绪那么激动,不利于康复,也考虑到她确实没有固定的场所,于是就把她安排到一个疗养院,并且安排护工照顾她,让她早点康复。 但是这个轩女士要求实在太高了,她又住不惯疗养院,自己跑回前一家医院,被拒收了。 工作人员一看轩女士真的是太难沟通,太难伺候了,直接就把她安排住到300元一晚的酒店,就担心轩女士再节外生枝。 轩女士跟工作人员说,如果商场愿意支付那8000多元的欠费,愿意承担后续的治疗费用,她愿意放弃赔偿。 可没想到,商场直接借给她8000元的诉讼费,让她直接走法律途径解决这件事。 那么发生这样的事情,该怎么处理呢? 1、 商场主动承担相应的费用证明他们是有过错的,他们愿意承担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事情发生之后,商场确实没有推卸责任,一直努力处理这件事情,配合轩女士,是轩女士要求太高了,导致双方产生矛盾,并且有欠费。 2、 商场之所以要承担责任,是因为他们没有履行好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顾客逛商场,商场应当保持地面整洁,防止顾客摔倒受伤,他们要尽安全保障义务。 3、 轩女士受到人身损害,商场是应当赔偿的。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但是索要赔偿是要在合理范围,如果是不合理的要求,商场可以拒绝。 那么你对轩女士的做法有何看法呢?信源:1818黄金眼 2025.09.30
浙江杭州,女子逛商场时不慎踩到地上的水摔倒,得手术,商场垫付了19000,女子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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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
什么医院一天1000元病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