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许昌,男子花了25万买下毛坯房后出去打工,9年后,男子想装修房子入住,谁料,

茂彦学法 2025-09-30 23:06:45

河南许昌,男子花了25万买下毛坯房后出去打工,9年后,男子想装修房子入住,谁料,房子已经装修好,并已有人入住4年,后房主告诉男子他是从男子手里买下的,男子不解,自己从未卖过房,也没有收到钱,后来经过调查才知道,是物业冒充男子把房子卖给后房主,而该物业早已因涉嫌诈骗被抓,男子着急万分,有房没地住,上哪说理去? 2015年,楚先生通过个人买下了一套集资房,房子费用25万元,是毛坯房,那时楚先生和妻子刚结婚不久,打算把房子当成两人的婚房。 但由于两人一直在外地打工,所以房子一直没装修入住,平时逢年过节都是回老家小住几天,然后又急急忙忙出去工作了。 前几年楚先生的孩子出生了,小两口看着孩子慢慢长大,就想着存点钱把房子装修了,然后一家三口搬到新房去住,让孩子在新房周边读书。 存了一笔钱后,2024年楚先生和妻子来到新房,打算好好策划一下,看看怎么装修。 可让他们意外的是,他们来到新房后发现,自己的房子早已装修得漂漂亮亮的,而且里边已经有人住了。 楚先生和妻子震惊不已,开始他们以为自己走错地了,可经过多次确认后,才知道,那房子的确就是他们的。 楚先生和妻子着急不已,赶紧敲门问问房子里面的人到底怎么回事。 后房主姓郭,他们买下这套房子是给他们年迈的双亲住的。 郭先生告诉楚先生,房子他们是在2020年的时候跟楚先生买下来的,买下房子后不久他们就装修入住了。 楚先生听完觉得更奇怪了,他说的那个楚先生的名字就是自己名字啊,可他什么时候卖房了,钱又到哪去了,他怎么不知道? 郭先生也觉得很奇怪,两人立即一起到物业去问清楚。 后来,经过调查,他们终于知道了事情的经过。 原来上一个物业工作人员蔡某在2020年的时候找人办了一个假身份证冒充楚先生,把房子卖给郭先生。 而且蔡某卖的不仅仅是楚先生这套房,同一个小区,他一共利用假身份证卖掉了9套房,如今蔡某已经涉嫌诈骗被抓。 楚先生和妻子听完伤心不已,自己交了钱,买了房子,却没地方住,现在老家的房子也破烂不堪,住不了了,孩子也准备读书,他们不知道该怎么办。 楚先生找到媒体,希望他们能帮自己解决这个事。 记者跟着楚先生来到物业,现物业人员告知,蔡某已经被抓,而且他们已经打了官司。 楚先生说,官司也打了,法院判决房子还是我们的房子,可如今郭先生的年迈双亲住里面没搬走,他们也没办法。 记者又跟着楚先生来到该房子,房子里住了两位7、80岁的老人,老人说我们走错了一步,房子判给人家了我们没意见,但是我们把房子装修了,这个装修费得算一算。 郭大爷的孙子说,楚先生要么给我们装修费,要么他们把房子卖给我们,我们重新出钱买下这套房。 目前双方还在协商中。 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认定这个事呢? 《民法典》第31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本案中,物业蔡某持假身份证冒充楚先生卖房,属于无权处分。 郭先生虽支付价款并入住,但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且蔡某并非房屋登记权利人,郭先生未核查真实产权人信息存在疏忽,不满足“善意”及“已登记”要件。 所以,不适用善意取得,楚先生作为所有权人有权追回房屋,法院判决房屋归楚先生所有符合该条规定。 《民法典》第597条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蔡某无房屋处分权却签订买卖合同,导致郭先生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郭先生的损失应向无权处分人蔡某主张。 楚先生作为原所有权人对买卖合同无过错,无需承担违约责任,郭先生要求楚先生支付装修费或买房的主张无直接法律依据,其可通过刑事追赃或民事诉讼向蔡某追偿。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蔡某伪造身份证,冒充楚先生连续售卖9套房屋,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购房款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 而且涉案金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故被依法逮捕,符合该条关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最后,提醒大家,买房务必查不动产登记,核实产权人与身份,勿向私人转账,守住房屋与钱款安全。 关注@猫眼学法 品读案例故事,学习法律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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