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不冤?”陕西西安,一房东把房子租出去,对方拖欠房租还失联。房东眼见房子空置、租金收不上来,便依照合同拿备用钥匙进入房间,将里面的东西清理干净,以便再出租。万万没想到,租客回来得知情况后,直接将房东告上法庭,还要求赔偿。房东一脸懵:“他欠我房租在先,我只是按照合同办事,为什么还要我赔?”可法院的判决结果,让房东大跌眼镜。 2023年10月,西安某房东与男子李某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期一年,每月租金2500元,每两个月一付。此外,合同中特别写明:“合同终止或解除后,房东有权收回房屋,并有权进入房屋,将承租人遗留物品清理,且不承担保管责任。”这样的条款,几乎是很多房东应对“租客赖着不走”的常见做法。 起初,租赁一切正常。可到2024年4月1日,房东发现李某未按期支付房租,便开始催促。没想到李某不仅迟迟不交钱,还逐渐失联。眼看房租拖欠超过20天,房东认定李某已经严重违约,于是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子。 4月23日,房东拿备用钥匙进入房间,把李某留下的笔记本电脑、打印机、紫砂茶具以及一些纪念章等物品清理出来,想着尽快腾空,重新出租。然而,几天后李某得知房子被收回,质问房东自己的东西。房东直接回了一句:“我已经处理掉了。” 李某一怒之下,将房东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损失。 房东觉得自己极其委屈:“他拖欠房租不还,还消失不见,我按照合同收回房子并清理东西,有什么错?合同里不是写得明明白白吗?” 可法院的判决,却并非完全站在房东一边。 在现实中,为了避免租客恶意拖欠租金,很多房东确实会在合同中加入类似的条款:承租人逾期未搬离,房东可直接进入房屋并处置遗留物品,视为放弃所有权。这样的条款是否就能成为房东“随意清理”的护身符呢? 根据《民法典》第143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需要具备三个条件:行为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就合同效力而言,这样的约定并非无效,表面上是合法的。 但问题在于,房东的做法是否构成“自力救济”。根据《民法典》第1177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时,受害人可在必要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自己;但如因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李某确实违约,拖欠房租且失联,房东有理由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子。但在处理租客物品时,房东未通知李某,也未履行妥善保管义务,直接扔掉甚至丢弃,导致财物灭失。此举虽有合同依据,却超出了“必要范围”,属于不当自力救济。 法院审理后认为,房东在收回房屋时应当依法维权,而不是私自清理物品。即使合同里有约定,也不能成为免责理由。房东在未通知承租人到场的情况下擅自处理,确实侵犯了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核定李某损失后,判决房东赔偿1.77万元。一审判决后,房东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租客欠房租在先,房东却要赔钱”,看似荒唐,其实是法律对自力救济边界的严格限制。因为如果人人都能以合同为由,自行处理他人财物,社会秩序将陷入混乱。 最高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也明确:租赁合同到期或解除,房东请求承租人腾退房屋,并要求支付逾期占用费的,法院应予支持。换句话说,房东完全可以通过法院诉讼解决问题,而不是自己动手。 法律同时也为房东提供了“稳妥的腾房路径”。如果租客拖欠租金拒不搬离,房东可以:第一,直接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承租人腾房并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在紧急情况下,如果租客失联,可以联系物业、居委会、民警、公证处等第三方在场,清点遗留物品并妥善保管。这样既能保护房东利益,也能避免日后赔偿纠纷。 本案中,房东最大的失误是“急于求成”,没有履行通知、清点和保管义务,而是直接清空房间。这导致法院认定其行为违法,从而赔偿租客近两万元。 这一判例带给所有房东和租客的启示是双重的。对房东而言,合同约定不是“万能盾牌”,腾房清物必须合规,才能避免“偷鸡不成蚀把米”。对租客而言,租赁合同既是权利保障,也是责任约束,拖欠房租失联不仅违约,还可能承担法律后果。 社会交往中的信任,必须依靠规则来维系。房东维护权益时需要走合法途径,租客履行合同义务时也不能心存侥幸。否则,最终受损的,可能不仅是钱包,还有信誉。房东的委屈可以理解,但处理方式不当,就会把自己置于被动境地。正如本案结局所示:租客违约在先,但房东处理不当,最终仍需赔钱。
房东多次违约,不是涨房租而是降房租。杨女士说她2019年租的房子开饭店,签的是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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