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一失足女子接到男子“工作”指令,来到男子租住的6楼出租屋,与客人发生交易,途中,警方接到举报,上门检查。男子惊慌失措,非但没有开门,反而冲上前将房门反锁,并用身体死死顶住,这一举动让原本就紧张的女子陷入了恐惧之中,情急之下从六楼窗户爬出,不幸坠楼身亡。事后,女子的家人认为作为组织者的男子和出租房子的房东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一并告上法庭,索赔121万元。历经一审、二审及再审,法院这样判决。 据现代快报9月25日报道,王某(化名)年纪不大,却习惯了不劳而获的生活,他长期在当地多个小区租赁房屋,专门容留和介绍失 足女子从事非法交易活动,并从收取报酬中抽取分成。 张某(化名)就是王某操控的失 足女子之一,来自农村,家庭条件一般,她像许多同龄人一样,怀揣着对城市的憧憬来到这里打工。 不过,张某因为遇到了王某,经不住诱惑,逐渐迷失了方向,走上了一条歪路,成了王某“生意”中的一员。 张某知道自己在做违法的事,但每次拿到钱时,她总是安慰自己:“就干一段时间,攒够钱就回头。”可惜,命运没有给她回头的机会。 2022年9月12日晚上,王某像往常一样,通过手机联系了张某和其他女子,让她们到一处位于6楼的出租屋“接活”。 这间房子是王某从一个叫陈某(化名)的房东那里租来的,租期才一个多月,房子不算新,但位置隐蔽,适合王某的“生意”。 张某接到通知后,犹豫了一下,还是打车赶了过去,她心里有些不安,但想到能赚到几百块钱,还是硬着头皮上了楼。 与此同时,警方接到群众举报,称该出租屋有人从事非法活动,迅速出动,赶到了现场。 晚上9点左右,帽子叔叔敲响了出租屋的房门。 屋内,王某、张某和另一名女子顿时慌了神,王某第一个反应是抗拒,他不仅没有开门,反而反锁了房门,还用力推着门,试图阻挡帽子叔叔进入。 张某吓得脸色发白,她知道自己一旦被抓住,轻则罚款拘留,重则身败名裂,在恐慌中,她爬出窗外躲避,而出租屋的窗户外面没有护栏,楼下是坚硬的水泥地。 张某本打算等帽子叔叔走了再爬回来,但夜色深沉,她心慌意乱,刚探出身子,就脚下一滑,从6楼直坠而下。 一声闷响,张某当场死亡。 事后,王某被警方抓获,经调查,他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追究刑事责任,并处罚金。 而张某的家属在悲痛之余,将王某和房东陈某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1万元。 家属认为,王某作为组织者,应对张某的死负责,而房东陈某将房子租给王某从事违法活动,也存在过错。 那么,法院会怎么判决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指出,王某租用房屋专门用于容留、介绍女子从事非法交易,这一违法行为是制造本案风险源的根源。正是他的组织行为,将张某等人聚集于该场所,使其面临被查处的风险。 在帽子叔叔敲门检查时,王某非但没有开门配合,反而采取了“反锁房门、在房间内推门”的方式积极抗拒,这一行为极大地加剧了屋内的紧张和恐慌气氛,对张某最终做出爬窗的极端决定产生了催化作用。 法院认为,如果王某能配合检查,张某很可能不会选择爬窗,悲剧或可避免,正是因为王某的抗拒行为,间接导致了张某的死亡。 不过,王某的责任是一种因其先行违法行为和事中不当行为而产生的补充性赔偿责任,其只是承担小部分赔偿责任。 相反,张某是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她明知与他人非法交易是违法行为,却在遇到帽子叔叔调查时选择冒险爬窗,最终导致坠亡,这种冲动行为本身存在重大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法院认定张某死亡的最直接、最根本的原因,正是其自行爬出窗外的行为,而警方的检查行为是依法履行职责,其本身并不具有违法性,也并非直接侵害张某生命权的行为。 张某的死亡,是其为了逃避法律制裁而自行采取的冒险行为所导致的意外结果,其应当自行承担主要责任。 此外,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房主陈某在出租房屋时“知道或应当知道”王某会将房屋用于容留从事非法交易。 而且,租赁行为发生至事发仅一个多月时间,房东陈某难以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察觉异常并预见到违法用途。在无证据证明其知情的情况下,不能推定其存在主观过错。 关键是,张某的死亡并非因为窗户不牢固、护栏缺失等房屋设施安全问题所致,而是其主动爬出窗外失足造成。 可见,房东陈某在房屋硬件安全方面不存在过错,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不成立。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王某向张某的家属赔偿5万元,驳回其他诉请。 此后,张某家属接连提起上诉和再审,但均被驳回全部诉请。 对此,您怎么看?
山西,一失足女子接到男子“工作”指令,来到男子租住的6楼出租屋,与客人发生交易,
洋仔说法
2025-09-26 22:5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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