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珠海,小余点了一份外卖,双方约定在工地宿舍外交接,小余图省事摸黑横穿工地去约定地点,结果不慎被钢丝绳绊倒,左手摔成骨折。事发后,小余认为自己是在工地出的事,于是起诉施工方,要求赔偿他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12万余元。 据广州日报报道,小余虽然年纪轻轻,但却没有一技之长,好在他愿意吃苦,于是就跟着家里人在工地上出苦力谋生。 事发前,小余正在珠海香洲区的一个工地当小工。 小余年纪轻消耗快,事发当天的晚上,小余刚吃过饭没几个小时又肚子饿了。于是,他又在临睡前点了一份外卖。 晚上10点钟左右,小余接到电话,说他的饭送到了。 小余所在工地外人不能随意进入,所以二人约定,小余自己去宿舍大门口取。挂掉电话后,小余马不停蹄往大门口跑去。 按照正常路径,小余需要从预留的道路到达大门口,路途比较远,中间还有迂回。 小余不知道是肚子饿得狠了,还是不好意思让人等太久,他决定抄小道过去。 小余在经过某施工路段时,原本应该继续前行到下一个路口,他却预备从没有封死的围挡中间横穿过工地,然后走下土坡,穿过下方道路抄近道。 因为对工地足够熟悉,且附近也有昏暗的灯光,小余没有打开手电,就着微弱的光线横穿工地。 小余丝毫没有注意到,地上有一根筷子粗的钢丝绳,在跨过钢丝绳时,小余被钢丝绳绊住脚,扑通一声摔了一跤。 这一跤摔得并不重,可是小余摔倒时,左手正好砸到工地上的一块水泥块,顿时,钻心的疼痛感传来。 当天晚上,小余疼得受不了,且发现左手已经肿了,于是他将这件事告诉了家属,最终在家属的陪同下去做了个检查。 检查结果显示,小余左手已经骨折,且存在神经不全损伤的情况。 因为这一跤,小余做了个手术,还住了35天院。 事发第三天,施工方替小余垫付了20000元的医疗费。但是,小余的总费用远远超过了2万元。 事发后,小余认为,他左手骨折是因为施工方没有及时清理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导致的,并且他是在工地出的事,施工方就要全权负责。 于是,小余起诉施工方,索要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12万余元。 施工方在此事中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小余的诉求又能否得到支持呢? 1、小余骨折一事责任应该如何划分?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施工方有义务保障工地施工区域的安全,避免对他人造成不合理的危险。 案发地点没有完全封闭,且钢丝绳和水泥块属于施工材料和废料。 施工方如果没有妥善放置这些材料,或者没有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这种情况下,小余被绊倒受伤,施工方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过错,需要对小余的损害承担相应责任。 但是,小余作为在工地工作的人员,对工地环境熟悉,本应知晓施工区域存在潜在危险。 但他为图省事,在本有正常路径前往大门口的情况下,选择抄小道横穿施工路段,且未打开手电照明,忽视自身安全注意义务,小余自身也存在过错。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小余自身的过错行为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重要因素,这一点会影响责任的划分。 2、判决结果。 庭审时,施工方辩解称,工地周围已经设置了铁围栏和围挡,周围也设置了安全提示标志。且事发时已经是晚上的10点多钟,虽然工地周围有灯光,但是光线并不充足。 这些都说明,工地并不适宜人员穿行。 小余作为工地工人,应当知道横穿工地可能存在一定危险,但他不顾自身安危进入工地并最终骨折,属于自甘风险,与工地无关。 经审理认为,案发工地并没有被围挡和栏杆完全封闭,施工方应该预见,施工现场没有完全封闭,会导致他人进入其中。 这种情况下,施工方应该在四周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提供足够的照明设施。 但是,施工方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在事发工地提供了足够的安全措施。 因此,施工方在此事中存在一定过错,需要承担一定侵权责任。 同理,小余每天途径工地,应当知道横穿工地存在一定危险,但他未使用手电筒等照明工具,未注意观察路面,并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小余未尽到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也未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在此事中同样存在过错。 最终,小余的全部损失核定为11万余元,施工方被判承担50%责任,赔偿小余5万元,扣除先行垫付的2万元,再支付给小余3万元。 来源:广州日报9月11日报道
广东珠海,小余点了一份外卖,双方约定在工地宿舍外交接,小余图省事摸黑横穿工地去约
梅姐说法
2025-09-15 15: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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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山咖啡
'如果是国家工程的不知道不有没有11万的百份50呢[静静吃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