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胳膊终究拧不过大腿!”山东烟台,一村卫生室为方便病患,开办了食堂,8个月营业额

小贝侃法 2024-01-31 14:14:15

“胳膊终究拧不过大腿!”山东烟台,一村卫生室为方便病患,开办了食堂,8个月营业额仅为2千块钱。不曾想,却被市监局查封后罚了50000元,卫生室为讨回公道,怒将市监局告了,法院判了!

··裁判文书网·

乡村卫生室地址比较偏远,为了方便附近10几个村庄的村民前来就诊,卫生室的负责人卫青,决定在卫生室开办一个小食堂,这样前来看病的村民,如果离家很远,回去不方便,就可以在食堂吃饭。

当然卫青也不是为了赚钱,只是为了方便群众,而且他开办的食堂菜品特别便宜,周围的村民对此都感到十分满意。

最主要的是卫青开办的小食堂,价格特别实惠,所以前来看病的村民,既能看病又能吃上饭,大家都乐此不彼。

卫青也觉得自己是在为群众服务,既能帮大家解决生病问题,也能帮大家解决中午吃饭的问题。

卫青开办的卫生室,有一间闲置的房间,所以就将这间小房间,开办成了一个小食堂。

日常不仅给几个卫生室的医生提供午餐,还可以为前来看病的病号提供饭菜,价格优惠、饭菜实惠,深受周边人的夸赞。

某天,乡村的卫生室,突然来了两个自称为当地市监局的执法人员,执法人员来到卫生室之后,发现食堂没有《食品经营许可证》。

执法人员以卫青擅自开食堂为由,查封了卫生室的食堂,并对卫生室开出了高达5万元的罚款。

卫青自述称:自己开办食堂并不是为了盈利,而是为了方便群众才开的食堂,在开食堂长达8个月的时间内,一共才销售了两千多块钱。

不仅没有盈利,有时候他还要往里搭钱,现在当地市监局以没有《食品经营许可证》为由,不仅查封了食堂,还要罚他5万元,这么重的处罚,让他实在难以接受。

卫青觉得市监局给出的处罚过于重,有些不合理,于是为了讨回公道,他怒江当地市监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定市监局撤销对他的处罚。

法庭上,卫青作为卫生室负责人,代表卫生室陈述,他提出:

1.市监局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卫青说自己在开办食堂的8个月时间内,销售额仅为2000多元,每天不到10元的销售额,不是在以盈利为目的,就是单纯的为了方便前来看病的村民,其实就是大家一起拿钱买菜做饭而已,说白了就是村民凑在一起吃大锅饭。

如果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开办食堂,不可能8个月营业期间,销售额只有两千元,他只是为了让前来看病的村民,中午能够吃上饭,仅此而已。

2、即便他擅自开办食堂属于违法的,也应该属于轻微行为,市监局可以责令整改,不用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卫青辩解称:自己开办的小食堂即便违法了,也属于轻微行为,市监局给出建议后,他可以马上停止开办,并及时整改,因为自己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自己开办小食堂属于初次违法,在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况下,应该不予行政处罚。

对此市监局辩称:

1.乡村卫生室开办食堂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给予处罚是完全正确的。

当地市监局表示,执法人员来到卫生室后,当场发现该卫生室有违法经营食堂的行为。同时对食堂负责人卫青进行了询问,并当场制作了笔录,卫青也承认自己有经营行为。

根据调查,卫生室在没有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办食堂从事餐饮服务。向前来看病的病号销售饭菜,此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执法人员对食堂负责人卫青,进行相应的处罚,完全合理合法。

2.执法人员对食堂的处罚,已经属于从轻。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人员考虑到卫生室的食堂违法情节较为轻微,且没有盈利,仅对其进行了最低额的处罚,已经属于从轻处罚。

对于双方的辩论,法院审理后认为:食品安全大于天,当地市监局执法人员,依法加强监管和检查力度,市监局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给予卫生室食堂从轻处罚,并无不当。

卫生室食堂在提供医疗的同时,考虑到患者就餐问题,在没有盈利的情况下提供餐饮服务,本应该提倡,但仍然应该按照法律法规办理相关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并保证食品材料符合安全标准。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村卫生室的起诉。村卫生室提起上诉,但是二审依然维持原判。·文中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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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国家一级抬杠运动员

国家一级抬杠运动员

5
2024-02-03 12:15

“同时对食堂负责人卫青进行了询问,并当场制作了笔录,卫青也承认自己有经营行为。”注意这句话,很多职能部门检查的时候,会问一些看似平常实则套路的问题,你如果顺着他们的思路说,那么就给他们制造了一个你违规违法的事实,他们就照章办事,合理合法,所以,跟这帮人打交道,要长八个心眼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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