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辽阳,一男子被人围殴,无奈反击。没想到,公安局以互殴为由对其罚款500元,并

小贝侃法 2024-01-19 14:52:34

辽宁辽阳,一男子被人围殴,无奈反击。没想到,公安局以互殴为由对其罚款500元,并拘留10日。男子不服,将公安局起诉至法院,法院判了。

男子周某家住某县,因为有事,开车去市区。为了找停车位,他去了很多地方,终于在一个商场附近找到一个停车位。

当他准备停进去的时候,突然停车位内走进一个女子,说这个停车位是他们占的,他们的车马上就来。

周某十分生气,认为这个是公共停车位,谁来的早谁停,不能占位子。然后两人发生了争执,这时女子的同伴开车来到。

从车上下来几个人,和女子一起与他争吵。随后,其中一人开始推搡周某,不久就发生了肢体冲突。

周围群众报警后,警方将他们带回派出所,随后,警方以他咬伤对方刘某中指属于殴打他人为由,对周某罚款500元,并拘留10日。

周某认为自己是正当防卫,不服处罚决定,将公安局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处罚。

在法庭上,周某表达了自己的诉讼理由: 1、自己是正当防卫

周某表示,自己因为停车之事,被四人结伙殴打,在孤立无助的被打过程中将刘某财手指咬伤实属正当防卫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和应惩罚性,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更不应受到行政处罚。

同时,自己的反击行为由停车场内视频为证,公安局可以调监控,故公安局对其处以10日拘留、罚款500元,无事实法律依据,属处理结果错误。

2、行政处罚违法定程序

周某表示,公安局对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的事实是咬刘某财的手指头,当天刘某财被带到公安机关,没有制作询问笔录,而是在3个多月后才对其做询问笔录,随后才对起财的损伤程度进行委托鉴定,在受害人没有询问,损伤程度不明的情况下对周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程序严重违法。

3、公安机关有偏袒对方的嫌疑

周某表示,自己提起行政诉讼后,公安机关才对刘某财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公安机关其对刘某财的损伤程度进行鉴定,没有刘某财的申请,如果是依职权委托鉴定,为什么不对同时受损伤的自己的损伤程度进行鉴定,实属工作人员主观臆断,偏向一方当事人,应属违纪行为。 而且对对方毛某拘留回执没有加盖公章,有理由怀疑造假对其没实际进行拘留。

公安局则辩称:

1、公安机关处罚事实清楚。

公安机关代理人表示,周某伤害刘某财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局认为:周某和刘某前期有厮打过程,且周某受到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仍然用嘴咬住刘某财的右手大拇指,非本能还击行为,不具有防卫性质,属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行为。

2、处罚依据证据 代理人还表示,在本案案发之前,国家有关部门并未针对正当防卫出台指导意见,正当防卫的本质在于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而别人先动手打你,你还手,通常被认定为互殴行为,斗殴双方都在积极追求非法损害对方的结果,因而根本上不存在正当防卫的意图,不能构成正当防卫。

最后,公安局表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量罚适当,程序合法,请求驳回周某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公安机关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规定,“一、关于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对事先挑拨、故意挑逗他人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制止违法侵害为名对他人加以侵害的行为,以及互相斗殴的行为,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本案中,公安局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因琐事周某咬刘某财手指头。根据案外人毛某在笔录中陈述:“我用拐和拳头打周某脑袋了,刘某在一边挠周某,周某也还手打我了,这时候刘某财也来了,用拳头撇子打周某旭了,随后刘某财又把周某按倒在地,周某咬刘某财的手指,我按住周某手,刘某财和刘某打周某旭脑袋……”。

第三人刘某财在笔录中陈述:“我到现场时,周某正和我女儿刘某厮打在一起,我就生气了,从车后备箱里拿一把镰刀去打周某,我把周某衣服划坏了,但是没用镰刀划着周某,我把镰刀扔地上了,就把周某摔倒了,我骑在周某身上用拳头打周,警方来了,我起身的时候,周某用嘴咬住我右手大拇指了……”。

可见,原告周某虽有咬第三人刘某财手指头的行为,但应视为其在受到侵害时的本能还击行为,具有防卫的性质,不属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公安局对原告周某作出行政处罚,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判决撤销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公安局承担。

公安局不服,提出上诉,但是二审依然维持原判。

互殴应该谨慎认定,否则可能会助长坏人嚣张气焰,同时让被动防卫人寒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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