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滨海,一男子因为不满意村委会选举结果,拦住现场指导的镇长车辆,被公安局行政拘

小贝侃法 2024-01-18 14:04:15

天津滨海,一男子因为不满意村委会选举结果,拦住现场指导的镇长车辆,被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男子不服,将公安局起诉至法院,法院判了。(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事发当日,男子王某所在的村委会进行换届选举,镇领导在现场指导。王某作为候选人,最后不幸落选。

王某认为,选举过程存在问题,选举结果不公平。于是现场要求镇长林某进行复核,并重新选举。

林某不同意,并准备上车回去。王某等人拦在车前,不同意他走。

无奈之下,林某报警。派出所民警将其带回调查,最后以其拦截车辆为由,将其行政拘留五日。

王某不服,认为自己是正常交流,不应该不拘留,于是将公安局起诉至法院。

在法庭上,王某表达了自己的观点: 1、合理反映诉求不是“非法拦截”的违法行为

王某表示,林某作为镇长,具有对该村罢免选举情况进行行政指导的法定职责,可是其却以所谓的“一般性工作内容”对抗“法定职责”,明显属于推诿,已经构成行政不作为。他督促林某履行职责并非非法拦截,事出有因,属合法、合理。

而且本案事发现场村委会门口的宽阔地带并非严格意义上的道路,林某乘坐车辆完全有条件、有能力离开。

且涉案车辆为私家车,所有权人刘某没有要求追究他的责任,而作为搭乘人员的林某没有资格、也没有权利追究上诉人的责任。

2.林某私自调用警力,属于滥用职权

王某表示,林某作为镇长,本来应该为老百姓排忧解难,可是现在全村人都认为原村委班子不适合继续工作,才进行的罢免选举。

但是因为某些人的操作,导致罢免选举失败,作为村民自己有权利向林某反映情况。

而民警在其他人报警之前已经来到村委会,很明显林某私自调用民警,对反映情况 的村民进行拘留,属于滥用职权。

3、公安局处罚不当

《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第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一年内因同种违法行为被治安管理处罚后又实施的; (二)刑罚执行完毕六个月内,或者在缓刑、假释期间,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三)组织、领导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在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四)被侵害人为精神病人、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的; (五)在突发事件和重大活动期间、突发事件和重大活动发生地、举行地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六)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但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免除刑事处罚的。

王某认为,根据以上规定,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他构成上述情形中的一种,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情节较重。对其按照情节严重进行处罚,不符合法律规定。

公安局则辩称:根据新区公安局对案件的调查,可以证实王某有违法事实,对 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一审法院认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本案中,新区公安局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人王某在有阻拦林某乘坐车辆行驶的事实,且拦截时间较长,致使林某无法及时参加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造成了不良影响。

新区公安局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系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作出的,适用法律正确。

而王某主张林某到村委会进行现场办公私自调警,公安局记录的报警人的报警时间,警察已在现场。

经调查,虽然他人报警时间在警察到达现场后,但在此之前林某就王某拦车行为向派出所报警,新区公安局出警并无不当,因此王某的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公安局认定王某的行为属于情节较重,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起诉。

王某不服,提出上诉,但是二审依然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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