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7岁女孩带着2岁弟弟下楼找小伙伴玩耍,60岁老人将女孩带到小花园,手摸

芹姐说法 2026-02-03 10:56:36

河南郑州,7岁女孩带着2岁弟弟下楼找小伙伴玩耍,60岁老人将女孩带到小花园,手摸女孩的肚子,又摸她的下,女孩回家告诉了妈妈。一审期间,老人害怕了,竟然提出拿3万换谅解书,女孩妈妈不肯,最终老人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可女孩妈妈仍不满意,称老人此前就有侵犯她人的前科,只判两年太轻! 据九派新闻报道,事发当天下午,吴女士的女儿彤彤说要买零食,吴女士正在忙,就让她带着2岁的弟弟下楼了。过了一会,彤彤一脸委屈的回来了,哭着说楼下有个坏爷爷。 吴女士赶紧搂过女儿问怎么了,彤彤向她描述了刚刚发生的事,吴女士听完,气得快炸了。 原来,彤彤带着弟弟下楼后,碰见了另外一个小朋友。 那个小朋友2岁左右,和彤彤弟弟差不多大,两个孩子经常在一起玩,彼此都认识。 彤彤带着弟弟和那个小孩一起玩,孩子的爷爷殷某某在一旁照看着。 玩了一会,殷某某揽着彤彤的肩膀,带着三个孩子一起到旁边的小花园。 到了小花园后,殷某某坐在凳子上看着三个孩子玩了一会,招呼彤彤说:小彤彤长得真可爱呀!过来让爷爷看看,我们彤彤长得到底漂不漂亮! 彤彤听见殷某某夸她,高兴地走到他旁边,殷某某将彤彤拉到自己旁边,将手伸进她的衣服里,摸她的肚子。 彤彤感觉有点不舒服,殷某某一边摸一边安抚她,随后,就将手伸向她下面 摸。 彤彤感觉很奇怪,不停扭动,殷某某加大力度,彤彤痛的大声叫了起来,担心引来旁边家长的注意,殷某某赶紧将手抽了出来。 彤彤带着弟弟回家后,将这件事告诉了妈妈吴女士。 吴女士气得眼睛都红了!殷某某这么大年纪了,怎么能对一个7岁的孩子干这种事? 吴女士立即报了警,还带着彤彤去做了检查。 幸亏彤彤没有受到什么身体伤害,但是她好像知道了男女有别,从那件事以后,就变得沉默不爱说话了,就连爸爸也不亲近了,有时候换衣服,还要关上房门,怕爸爸看到。 吴女士报警第二天,殷某某被民警传唤到案,承认的自己的所作所为,当天,殷某某被刑事拘留,半个月后被批捕。 后来,吴女士还得知了一件事,这个殷某某竟然是个惯犯,此前他就因为抢劫和强奸被判了4年刑。 案发后,殷某某一家从来没有向吴女士道过歉,有时候走在小区里,碰见殷某某的儿子,他竟然还恶狠狠盯着吴女士的孩子,故意做鬼脸吓唬挑衅他们。 一审进入审理阶段,殷某某好像终于知道了自己的行为会得到什么惩罚,他提出,愿意赔偿吴女士3万元,希望吴女士出谅解书。 可是,看到女儿经历这件事后的变化,又怎么会因为3万块钱轻易原谅他? 吴女士坚决表示,必须严惩殷某某! 一审认为,殷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猥亵儿童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为彤彤未受到明显外伤,最终一审判殷某某有期徒刑2年。因吴女士没能提供证据,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未能得到支持。 一审判决后,吴女士不服,她认为,殷某某有相似犯罪前科,并且在公共场合猥亵未满12岁幼女,应该从重处罚,并申请抗诉。 那么,殷某某在公共场合猥亵彤彤,还有类似的犯罪前科,这些能否成为从重处罚他的条件? 《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也就是说,如果殷某某前罪执行完毕到此次犯罪间隔在五年以内,那他就构成累犯,对于累犯,法院在量刑时应从重处罚。 但如果殷某某上一次犯罪是在5年之前,那么就不够成累犯,不会加重处罚,但是在量刑时考虑这一因素,作为从重处罚的参考因素。 检方认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吴女士符合抗诉条件,一审量刑畸轻,决定抗诉。 2月2日,本案迎来二审。 二审庭审时,检方在庭上建议量刑4年,但本案并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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